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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非婚生子女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0-1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0年9月,张某杨诉称:张某杨系被继承人张某强与杨某梅的非婚生子女。张某强于2009年2月20日死亡,遗留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602号房屋一套。现张某杨起诉,要求确认张某杨享有上述房产六分之一份额。

  2、被告辩称

  周某盼、张某菲、刘某迪辩称:我们系张某强的合法继承人,不认可张某杨与张某强之间具有血缘关系,张某杨并非张某强的合法继承人,故不同意张某杨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张某杨称,张某杨之母杨某梅自1986年起与张某强同居,1989年1月5日,杨某梅与张某强生有一女即张某杨。周某盼于1994年7月8日与张某强登记结婚。周某盼系再婚,抚养其与前夫之子刘某迪(1982年1月16日出生)。1994年11月8日,周某盼与张某强生有一女张某菲。张某强于2009年2月20日死亡。

  张某杨为证明其主张,出示照片及民事调解书一份。该案原告为张某杨,法定代理人为杨某梅,被告为张某强,案由为抚养纠纷。该调解书载明“张某杨法定代理人与张某强于1986年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9年1月生一女张某杨……”。该调解书主文为“张某强每月给付张某杨生活费150元整(自1992年12月始至张某杨独立生活时止)”。该调解书已生效。

  周某盼、张某菲、刘某迪认为,张某强当时在调解书上签字,系基于与杨某梅同居关系情义而帮扶,并非认可与张某杨的血缘关系,亦未抚养过张某杨;杨某梅后曾两次起诉要求张某强支付抚养费,均遭张某强拒绝而撤诉,亦表明张某强否认张某杨系其子女。周某盼、张某菲、刘某迪为支持其主张,出示诉讼档案查询材料。张某杨认为上述证据恰可证明张某强与张某杨系父女关系。

  周某盼、张某菲、刘某迪出示加盖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派出所公章的证明信一份,内容为“刘某迪,自1996年8月15日迁入,与张某强、周某盼共同居住生活”,证明刘某迪系与张某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张某杨对此不予认可。

  位于北京市东城区602号房屋系登记在张某强名下房产,房产证发证日期为2005年7月26日。张某杨认为,该房产系张某强与周某盼夫妻共同财产。周某盼、张某菲、刘某迪认为,该房产应系张某强与周某盼、张某菲、刘某迪的共同房产。庭审中,法院向周某盼、张某菲、刘某迪行使释明权,告知如对房产产权存有争议可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并释明相关风险,但周某盼、张某菲、刘某迪未提起相关诉讼。

  周某盼、张某菲、刘某迪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亲子鉴定。法院经法定程序,委托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以确定张某强是否为张某杨的生物学父亲。2012年11月22日,该鉴定机构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不排除张某强为张某杨的生物学父亲。鉴定费5000元,已由周某盼交纳。张某杨对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周某盼、张某菲、刘某迪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定,对鉴定依据的技术及鉴定程序提出异议,不认可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1)602号登记在张某强名下的房屋归张某杨、周某盼、张某菲、刘某迪共有。其中,张某杨占共有份额的八分之一,周某盼占共有份额的八分之五,张某菲占共有份额的八分之一,刘某迪占共有份额的八分之一;

  2)驳回张某杨、周某盼、张某菲、刘某迪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的鉴定意见系经法定程序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应予认定。周某盼、张某菲、刘某迪虽均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依据不足,其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法院不予同意。该鉴定意见虽为不排除张某强为张某杨的生物学父亲,但结合查明的杨某梅与张某强同居的事实及生效法律文书,张某杨主张其系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证据充分。

  依据周某盼、张某菲、刘某迪出示的加盖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派出所公章的证明信,亦可认定刘某迪系与张某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张某杨虽提出异议,但未出示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故张某杨作为非婚生子女身份,要求确认其对被继承人房产享有的份额,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周某盼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张某菲作为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刘某迪作为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将一并确认周某盼、张某菲、刘某迪对诉争房产享有的份额。依据查明的事实,房产系张某强与周某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房产应系张某强与周某盼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盼、张某菲、刘某迪认为上述房产应系张某强与周某盼、张某菲、刘某迪共有,依据不足,其诉讼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故本案房产,在张某强死亡后,应先将房产的一半分出为周某盼所有,其余部分由张某杨、周某盼、张某菲、刘某迪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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