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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有效条件有哪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0-09


  一、口头遗嘱有效条件有哪些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二、口头遗嘱的生效注意什么问题

  要订立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口头遗嘱订立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2、《继承法》对立口头遗嘱的外部条件做了限制,即必须处于“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

  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意外事故等)。

  由于口头遗嘱易被篡改、伪造,因此,《继承法》对口头遗嘱失效的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那么所立的口头遗嘱自然无效。因此,在非危急情况下,遗嘱人还是应当订立自书、代书、录音遗嘱,最好到专门的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或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鉴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采用“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立遗嘱,其口头遗嘱仍然有效。但由于无书面、录音等载体固定,极易被篡改或者伪造,或者由于见证人的理解产生歧义,或者因人事变化而无从查证,所以“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还是采取别的遗嘱方式立遗嘱,以保护自己或继承人的权利。

  我国有老人在病重时召集继承人,口头处分遗产的传统,这种口头处分可以说是遗嘱的一种——口头遗嘱。但是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还要打上一个问号。毕竟口头遗嘱比其他遗嘱可信度低,易被人篡改、伪造,容易失实,难以认定。因此,继承法对口头遗嘱的认定予以了严格的限制。为了实现遗嘱的目的,我们建议订立合法有效的书面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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