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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的借名买房案件该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2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秦某洁诉称,原被告是亲兄妹关系,2012年10月15日原告获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2014年12月24日原告与华融金晖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选房确认协议》,确认原告购买涉诉房屋。2015年4月9日原告与华融金晖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定向安置房销售合同》约定购买上述房屋。因原告购房时曾向被告借款,2016年8月25日华融金晖置业有限公司交付房屋时,被告提出临时借住一下,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要求,现在原告需要使用该房屋,要求被告归还房屋,但被告拒绝归还,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秦某斌腾退涉诉房屋并返还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秦某斌答辩称:原告所述的不是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争议房屋并非如原告所述临时借住,而是借名买房。二人当着父母的面,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去申请了两限房指标,由被告出资买房,房屋归被告所有,将来满足条件后过户至被告或者被告儿子名下,同时,被告答应免除此前原告做生意时从被告处借走的借款30万元。此后,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及两限房指标购买了本案争议的房屋。所有的购房款、税费、产权代办费及其他手续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方支付。房屋交付后,由被告实际占有并进行了装修使用,与房屋有关的物业费、专项维修基金、有线电视费、车位使用费、取暖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方支付,一直持续至今。

  二、法院查明

  房屋总价款为1159156元,预测建筑面积为85.03平方米。2015年4月9日,秦某洁作为买受人与华融金晖置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定向安置房销售合同》,每平方米13632.32元,总价为1159156元,付款方式为通过秦某斌之妻刘娜的银行账户向华融金晖置业有限公司转账,华融金晖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109156元和50000元的发票各一张,在办理该房屋的入住时,产生面积差价款、有线电视初装费、专项维修资金合计20548元,该笔费用亦有刘娜的银行账户支出。此外,秦某斌亦交纳了该房屋的热费、停车管理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物业费等费用。

  诉争房屋的《定向安置房销售合同》、购房发票、交纳面积差价款、有线电视初装费、专项维修资金、取暖费、停车管理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物业费等相关书面文件的原件均在秦某斌处。诉争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经询问原因,秦某斌称目前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因双方存在争议,己方持有购房合同原件和发票原件,故秦某洁暂时无法实际办理登记。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秦某洁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诉讼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秦某洁以返还原物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诉争房屋,其诉求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其是否有充分证据证实秦某斌对涉案房屋系无权或非法占有。秦某斌主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秦某洁对此不予认可,称其为借款买房。本院认为借名买房约定的形式既可以为书面约定,也可以为口头约定。认定存在口头约定应当综合房屋的出资、房屋的实际使用、购房合同和票据的持有以及对于借名购房有无合理解释等因素来进行判断。本案中,根据庭审中的陈述,诉争房屋系秦某洁通过摇号取得,只有秦某洁具有购买资格,在购房时购房款直接由秦某斌的妻子刘娜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开发商,并由秦某斌持有相关购房合同和票据的原件,从双方的短信记录也可以看出双方当初对秦某斌出资利用秦某洁的购房资格购买诉争房屋是有过口头约定的,诉争房屋交付后也实际由秦某斌进行了装修、对外出租和收取租金,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足以使本院确信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本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秦某斌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非无权或非法占有。鉴于以上情况,双方之间应先解决借名买房的问题,在该问题解决之前,秦某洁要求秦某斌腾退诉讼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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