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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解析一起涉及借名的央产房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2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李某敏、罗某诉称:被告罗某旭与秦某琦系夫妻关系,罗某为罗某旭之父,李某敏为罗某旭之继母。2002年5月,李某敏与国家X委员会(李某敏单位)签署购房协议,当时,我们手头没钱,便借被告的钱交该房房款,由此,允许被告二人暂居该房屋中国。现已十余年之久,被告霸占房屋,迟迟拒绝腾退。诉讼请求:罗某旭、秦某琦腾退北京市西城区1002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交还李某敏、罗某。

  二、被告辩称

  罗某旭、秦某琦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与李某敏、罗某之间在2002年已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故,我们出了全部房款,且相关票据至今由我们保管。现房屋涨价,我父亲与我们的关系也不太好。所以,他们才出此下策。请求法院驳回李某敏、罗某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2002年5月8日,李某敏(乙方)与国家X委员会(甲方)签订《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就乙方购买1002号住房一事,签订本协议:第一条,西城区100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77.69平方米,买卖价格按5600元/建筑平方米计算,为:435064元。……第四条,乙方如需对本协议项下所购房屋进行交易时,甲方给予配合,并按届时经济适用房交易之规定办理相关事宜。第五条,乙方首付20万元,剩余房款分两年交清。乙方交清购房款后,甲方将房证发放乙方。第十条,乙方所购房屋不得上市交易、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2013年11月16日,李某敏取得北京市西城区10层1001房屋所有权证,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敏,共有情况无,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审理中,李某敏确认该房屋系与罗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目前房屋由罗某旭、秦某琦居住。

  关于购房款的实际交纳情况,双方陈述不一。秦某琦、罗某旭称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全部由其二人交纳。为此,秦某琦、罗某旭提交收据三张。三张收据的票面金额共计437487.93元,开具日期分别为2002年5月8日、2004年2月2日、2006年3月23日。李某敏、罗某称诉争房屋的购房款由李某敏、罗某垫付134519.40元,其余购房款由秦某琦、罗某旭交纳,故同意其居住房屋。李某敏、罗某提交收据一张,票面金额134519.40元,开具日期为2013年12月10日。

  秦某琦、罗某旭未就其借名买房的主张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罗某旭、秦某琦将北京市西城区10层1001房屋腾空,交李某敏、罗某收回。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诉争房屋系李某敏、罗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系双方共同财产,其二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罗某旭、秦某琦虽垫付了诉争房屋购房款,但根据生效判决确认,其并不符合借名买房之条件,对罗某旭、秦某琦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已经被生效判决驳回,罗某旭、秦某琦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及相关权能。

  罗某旭、秦某琦使用房屋系根据李某敏、罗某同意,现李某敏、罗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因需自用而要求罗某旭、秦某琦腾退房屋,理由正当,但应给予一定腾房时间。就罗某旭、秦某琦所述不具备腾房条件一节,其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予以解决,该情节并非对抗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合法理由。就罗某旭、秦某琦垫付购房款一节,李某敏、罗某予以确认,并同意返还罗某旭、秦某琦垫付的购房款,但其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就购房款及相关补偿问题予以反诉,故无法一并处理,罗某旭、秦某琦可就此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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