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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 对房屋过户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的解析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09年3月,史某及其丈夫唐某林主动找到我哥,称其可以得到单位集资建房的指标,可以将指标转让给我。双方口头约定,史某将购房指标转让给我由我购买涉诉房屋,所有购房款项及装修款由我出资,房屋交付后由我居住使用,待房产证下来后再过户至我名下。2009年4月开始,我应史某的要求,分五次向其丈夫唐某林账户汇款共计68万元,且于2010年5月、2012年4月再给其感谢费共计5000元。2010年2月,史某以其名义与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签订购房协议,购买涉案房屋,实际购房款为481793元。2011年1月,诉争房屋竣工交付,我曾将房屋出租一段时间,之后入住涉案房屋至今,房屋物业费、供暖费、水电燃气费等均由我缴纳。史某曾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在该案庭审中,史某认可双方借名买房的约定及事实,认可诉争房屋是由我出资购买、一直由我居住、相关费用由我缴纳。涉案房屋并非政策下保障住房购房指标,房屋性质登记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房管部门明确可以上市交易,不存在上市交易限制,故双方之间的合同有效。胡云漫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变更过户至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史某辩称:原告所谓买卖合同纠纷事实不存在,第一、我不认识原告。第二、原告称与我有房屋买卖合同,且应我的要求把钱打到别人帐号上,这是不合常理的。第三、在没有自己利益的前提下,不可能把自己的财产给别人。我认为原告所谓的买卖合同是为了达到其自己的目的编造的谎言,所以原告没有资格诉讼我,涉案房屋是我的积蓄和工作年限合法取得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人唐某林述称:我和原告的哥哥胡云腾是同学关系,关系很好,他多次托我在北京买一个指标房,我没有指标,所以一直没有答应他这个事儿。后来他听说首座御园这有指标房,就又和我商量,看能不能帮他买一套房。胡云腾给我打了钱,前后共打了68万元,房没有买成,钱也没有退。因为原告一直想要被告史某的这个房,我退给胡云腾钱,他也不要。这个事儿是我引起的,和我前妻史某并没有关系。我和史某于1982年结婚,于2006年2月离婚,涉案房屋是史某于2009年购买的,与我无关,房屋是史某的,我无权处置涉案房屋。

  二、法院查明

  2010年2月2日,史某与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由史某以481793元购买涉案房屋一套。史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上述房屋已经交付使用。2016年3月15日,史某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建筑面积为93.2平方米,权利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2009年至2011年初,胡云漫分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合计给付唐某林68万元,对于该款项的去向,唐某林称:我把存着这68万元的卡交给了史某,史某买房时刷卡刷了约48万,但这个钱是史某跟我借的。史某称:我用唐某林的卡刷了30多万,确实买房用了,但这个钱是我女儿向他借的,在2014年已经还了。

  三、法院判决

  1、被告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原告胡云漫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胡云漫名下;

  2、驳回原告胡云漫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胡云漫与史某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合同关系,胡云漫是否系诉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

  首先,根据史某于2016年2月向法院起诉胡云漫的起诉书及开庭笔录等诉讼材料记载,史某认可其与胡云漫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其虽在本案庭审中辩称该案卷宗里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不是其本人签字,但其当庭认可该案起诉确实是其本人的意思,而唐某林亦认可该案起诉是史某的意思。史某当庭认可该案起诉是其本人的意思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史某在该案起诉书中对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内容已构成对相关事实情况的自认。

  其次,在2016年6月7日原审开庭时,史某当庭认可其知道借名买房的事,只是辩称其不知道是为胡云漫购房。即使史某不知道是为胡云漫购房,但其陈述至少证明诉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从诉争房屋的出资、实际占有、使用、供暖费、物业费的交纳及史某自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本案可以认定胡云漫与史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合同关系,胡云漫是诉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

  诉争房屋虽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但并不受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入市交易的限制。双方达成借名买房合同的合意及主要付款义务的履行时间均在限购政策出台前,故该合同不应因限购政策而解除,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履行合同,故对于胡云漫要求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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