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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简析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4年3月,张某博诉称,我与被继承人李某然于1990年3月8日登记结婚,我们均系再婚。我们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2005年6月30日,我和李某然共同出资购买了我单位分得的1号楼房一套,约定双方对该房屋各占50%产权。2013年10月12日,李某然去世,其所留遗产尚未分割,故我起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李某然的遗产1号房屋;2.依法分割2号房屋份额的75%;3.诉讼费由杨某叶承担。

  2、被告辩称

  杨某叶辩称,我不同意张某博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李某然的遗产只有1号房屋一套,2号房屋是我个人财产与李某然无关。李某然生前没有存款,如果有证据证明李某然生前有存款,我同意依法分割。我也没有拿张某博和李某然的工资。我要求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李某然与张某博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0年3月8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且婚后无子女。张某博与前妻共生育三名子女,即张华、张平、张安。李某然与前夫杨旭共生育一名子女,即杨某叶。李某然与张某博结婚时上述子女均已成年。李某然于2013年10月11日去世。

  2005年6月30日,张某博作为乙方与x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同意将1号,建筑面积53.47平方米,以成本价1290元/平方米出售给乙方……”2005年8月24日,李某然与张某博在公证处就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内容为:“…..现经我们共同协商,达成一致,自愿约定将上述房产归李某然个人所有。立约人:张某博、李某然。”

  2010年9月27日,李某然与张某博就夫妻财产约定再次进行公证,内容为:……2005年8月24日张某博和李某然在公证处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将1号房产约定为李某然个人财产。现经立约人协商一致,自愿立约如下:1.解除2005年8月24日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2.1房产立约人张某博、李某然按份共有,各占50%房产份额;3.本约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4.任何一方违反本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立约人:张某博、李某然。”

  另查:李某然前夫杨旭曾于生前承租3号院北房2间。后上述房屋拆迁。1993年3月6日,作出确权证明。1994年10月12日,杨某叶向x公司提交《购买公有住房申请》,1995年6月27日,x公司与杨某叶签订《房产卖契》,另外,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1.乙方对房屋的内部构造不得改动;2.乙方×年以后若出售住房,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3.不得向外出租;4.未尽事宜。遵照通县房改办公室有关房改政策执行和办理。立协议人:甲方:x公司。乙方:杨某叶。1995年9月15日。”1996年5月6日,杨某叶取得2号房屋的产权。

  2004年9月14日,杨某叶与其妻子张安完成上述房屋的产权夫妻更名,现该房屋产权人为张安。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1)1号房屋,由张某博享有百分之七十五份额,由杨某叶享有百分之二十五份额。

  2)驳回张某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被继承人李某然并未留有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涉及房屋为两套: 1号房屋、2号房屋,其中,1号系被继承人李某然与张某博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应为李某然遗产,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现张某博要求分割1号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李某然与张某博已约定双方各占1号房屋所有权份额的百分之五十,故张某博应继承上述房屋中李某然份额中的一半即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另加张某博自身享有的1号房屋的50%份额,张某博共应享有1号房屋75%份额,杨某叶应继承上述房屋中李某然所有份额中的一半即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

  2号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案外人张安,该套房屋并非李某然的遗产,上述房产不能按照遗产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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