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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家违约 法院判卖家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8-23


  将房子挂到中介出售,有了买家,谈好价格,签了合同,买家还付了定金,然而,当得知该套房子房价上涨之后,卖家却反悔了。近日,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起因

  房价上涨 房主反悔

  2017年,康女士相中了昆明市一家中介公司推荐的一套房,于是通过中介与卖家吴女士洽谈。经过多次磋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以120万元的价格成交,并于2017年12月13日签订了合同,康女士当天交了3万元的定金。交定金后,康女士多次催促吴女士交房,吴女士却屡次拖延,最终她告诉康女士,她反悔了,不想卖房子。

  随后,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康女士一纸诉状将吴女士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双倍返还给她定金。

  庭审

  房屋没有产权证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康女士称,其与被告吴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以现金形式交付了购房定金,被告吴女士也于当日向她出具了《定金收条》,确认收到定金3万元。双方约定于2017年12月16日前在中介的协助下完成网上签约、公证、备案等手续,在公证后支付定金和预付款共计40万元,被告交付房屋给原告。

  在约定日期前,原告多次以发送短信的方式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以共有人不同意卖房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认为,自己东拼西凑准备好了房款,满心欢喜地等着交房,吴女士却给了她当头一棒,吴女士必须要为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既然被告吴女士不同意卖房,就必须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及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康女士的诉求,被告吴女士辩称,该房屋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产权证,没有产权证书的房屋是不得转让的,而且房屋并不是她一个人的,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她的丈夫之前对出售房屋之事不知情,所以她认为合同是无效的,也不愿双倍返还定金。

  判决

  卖家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经审理,盘龙区法院认为,虽然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且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房屋共有人的签字,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康女士和吴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必然是无效的。

  现被告吴女士以涉案房屋未取得权属登记证书和其丈夫不同意卖房作为抗辩事由主张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被告吴女士发短信回答不愿意卖房,本案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吴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遂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定金罚则,被告吴女士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给原告。

  法官说法

  在房地产市场中,交易双方应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对想要通过违约获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说“不”。购房者在买房时遇到卖家反悔不认账,甚至更过分的行为时,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发短信确认是否交易,打电话进行交流沟通时要录音,面对面沟通时最好能同步录音录像。

  如果发生争执和矛盾难以自行解决时,要尽早起诉到法院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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