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按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相关规定审查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不论数量多少,凡军队房地产同地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的转移变更由总后勤部审批;《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报总后勤部审批;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综合上述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合同无效。本案中,如果单以上述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相关规定审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结果肯定是房产转让未经总后勤部审批,合同无效。 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角度审查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军产房能不能买卖?
军产房一般是指在军队使用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所有权归军队所有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军产房是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所以军产房是不属于私人的。
而军产房改房就是在军产房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成本进行改造,并且取得军产房的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军产房改房是可以按照现在市场价评估,并依法继承法或者分家析产来达到房屋过户目的。
军产房的性质决定了他不可能让产权归于个人名下,无论部队发给你何种产权证明,无论如何说明房屋的产权归属你个人所有,这都是没有法律所支持的,所以军产房要想买卖那必须先改变其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才能上市交易。
在近几年中,随着公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有越来越多的公民会购置属于自己的房产,在这里也是提醒各位购房者,一定要通过合法正规的方式来购买房产,同时也要签订合法的购房合同,这样在发生了任何意外情况下,我们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