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田罗称:田芳园系田罗的姑姑。田芳园、周广涛系夫妻关系。系田罗于2007年通过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批。购买X房屋时,田芳园、周广涛出资323022元,房屋产权登记在田罗名下。后,田芳园、周广涛入住该房屋。自2010年开始,田罗与田芳园、周广涛多次协商,要求其返还房屋,但均遭拒绝。2013年9月6日,田罗起诉至法院。该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田芳园、周广涛、田罗之间为借名买房关系,但“双方之间合同关系尚存争议,且效力未确定,相应收益、出资及返还问题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解决”,驳回了田罗的请求。田罗认为,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诉讼请求:一、确认田芳园、周广涛借田罗名购买X号房屋无效;二、判令田芳园、周广涛将房屋返还给李。
二、被告辩称
田芳园、周广涛辩称:田罗系田芳园的亲侄女,为涉案房屋已在法院起诉三次,其目的就是为了无本万利。田芳园、周广涛在办理购买房屋手续时,田罗很主动帮助田芳园、周广涛做了相关手续,且在购房合同中,均为田芳园、周广涛住址、电话和信息。涉案房屋由田芳园、周广涛100%出资,并进行装修、领取各项证件等。田芳园、周广涛已居住五年之久,期间田罗从未说过要房的一字半句。田罗没有出一分钱,也拿不出一张单据、证件及购房协议书等。五年后房价涨了几倍,田罗想无本发大财。田芳园、周广涛不同意田罗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2007年10月14日,田罗与北京X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田罗购买住宅楼X单元X号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田芳园、周广涛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共计323022元。田芳园、周广涛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
2008年5月8日,北京市建委会颁发了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田罗,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另查,田罗系因房屋拆迁而取得购买上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
该房屋的原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专项维修基金票据、印花税收据、契税票据、准住证等相关购房手续原件均保存在田芳园、周广涛处。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判决如下:驳回田罗的诉讼请求。
五、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点评
双方是否具有借名购房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田罗因拆迁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2007年10月14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但购房款系由田芳园、周广涛出资,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占有使用至今,且持有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原件,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应认定田芳园、周广涛与田罗之间成立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关系。
双方借名购房合同是否有效。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经济适用住房系政策性保障住房,但该房屋购房资格并非田罗摇号取得,而系拆迁取得,且田罗与开发商签合同后,于2008年5月8日颁发了房屋产权证,距今已满五年,现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该借名买房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反相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合法有效。
提示:借名买房的效力不可一概而论。看借名买房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看该行为是否侵犯具备一般购买资格的社会不特定公众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公平配售的权益。借名买房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建议借名人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