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戴松诉称
戴松诉称:2007年11月1日,我与郑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由我购买郑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房屋,房价为31万元。我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已入住该房,但郑雨一直未履行过户义务。诉讼请求:判令郑雨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郑雨辩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分共有财产应经共有人书面同意,本案中签合同时没有经过房屋共有人即郑雨之夫武建军书面同意,故合同是无效合同。现武建军已去世,其份额由第三人和郑雨继承,在没有经过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合同无效也无法履行。戴松说的会议纪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1993年郑雨与北京电力设备总厂签订的合同约定不得出售。本案戴松也不符合善意第三人条件,夫妻处分重大事项时,夫妻之间没有法定代理权限,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不同意戴松诉讼请求。
第三人武英、赵雪述称意见与郑雨一致,认为涉案房屋现由郑雨和第三人共有,要求认定涉案合同无效。
三、审理查明
郑雨与武建军于1965年结婚,武英、赵雪系郑雨夫妇之女。1993年郑雨与北京电力设备总厂(以下简称设备厂)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郑雨从设备厂处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房屋一套,并约定不得出租出售。1999年郑雨取得涉案房屋房产证。2007年11月1日,戴松、郑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由戴松购买上述涉案房屋,房价为31万元。后戴松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已于2008年1月入住该房。交付前郑雨夫妇在涉案房屋居住。2014年武建军去世。经核实,设备厂表示涉案房屋从2013年起可以上市交易,厂方已放弃拥有的相应权益。现郑雨尚未协助戴松履行过户义务。戴松曾与郑雨协商过户事宜,戴松提供的录音中郑雨表示卖房是为了方便外孙上学、卖房时郑雨与家人进行了协商。第三人未按指定期间交纳诉讼费。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郑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戴松办理将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房屋过户至戴松名下的相关手续。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夫或妻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有效。
涉案合同签订前及履行中必然涉及到买方看房、卖方搬家及买方入住等过程,此期间郑雨夫妇从未以合同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或其他理由向戴松主张过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解除等意思表示,戴松有理由相信郑雨出卖涉案房屋系郑雨夫妇共同意思表示,结合戴松提供的录音证据,可以认定郑雨之夫武建军知晓并同意出卖涉案房屋,涉案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现涉案房屋具备过户条件,郑雨作为出卖人应配合戴松过户,戴松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三人未按指定期间交纳诉讼费,视为自动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