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肖建诉称:2016年9月18日我与赵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赵韩将坐落于白虎涧村院内两排北房六间以七十万元的价格卖给肖建,签订合同当日,我将七十万元购房款支付给赵韩,赵韩将房屋交付给肖建居住使用。2017年1月份,赵韩反悔,找到肖建要求要回房屋。我与赵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赵韩无权再要回房屋,而且我作为后白虎涧村村民,对该院宅基地具有使用权,赵韩不是本村集体成员,不具有对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肖建、赵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判决坐落在白虎涧村院内六间房屋归肖建所有。
二、被告辩称
赵韩辩称:不同意肖建的诉讼请求。房子卖便宜了,现在怎么也得100万了,而且我回北京后就没地方可住了,所以想要回房子。
三、审理查明
2006年11月30日,案外人王武与赵韩签订《字据》,王武交付了前述房屋,赵韩一直居住于此。2016年9月18日,赵韩(甲)与肖建(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字据)》,约定:“今有赵韩在后白虎涧村有宅院一处,院内有房屋前院三间,后院三间,因急需用钱,所以将此宅院转让给本村村民肖建所有,计价人民币柒拾万元整(钱款一次性当面付清)。此宅院东西宽12.40米,南北长21.57米。此宅院东至郭书文、西至王武1,南至关道,北至河道。至此,四至分明,归肖建所有,空口无凭,立字为证。注:如今后此宅院与房屋,如遇国家或集体征用,给予补偿,统归肖建所有,原宅院使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索取。”买卖双方的赵韩和肖建在《房屋买卖合同(字据)》上签字。当日,赵韩收到购房款七十万元,并交付了前述房屋。
双方均认可前述房屋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白虎涧村院。该院内现有前院平房三间,后院平房三间,双方均认可该六间房屋系《房屋买卖合同(字据)》中约定由赵韩出售的房屋。肖建系农业户籍,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后白虎涧村。赵韩系农业户籍,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奈明镇新兴村。经询问,该处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使用权人为案外人王武。双方均不能提供白虎涧村房屋的建房审批手续。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肖建肖建与赵韩赵韩于2016年9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字据)》有效;
2、驳回肖建肖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字据)》所买卖的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肖建作为争议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且肖建与赵韩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亦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关于肖建要求确认白虎涧村院内六间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白虎涧村院内房屋的合法建房审批手续,法院未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