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是我国一项独特的行政管理制度,户口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也不受理单纯要求迁移户口的案件,但对于买受人提出的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则可以受理。
因此,建议买受人在购买学区房时,从三个方面约定户口迁移问题。一是,约定购房目的是到房屋所对应的学校就读,出卖人承诺房屋内无户口或者限期迁出户口;二是,约定较高额的尾款并以出卖人迁出户口作为支付该尾款的条件,同时明确出卖人不得因此拒绝交房;三是,约定出卖人逾期不迁出户口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定天数,买受人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2、原房主未将户口迁出,能否办理入户?
为便于孩子入学,甲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并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办理入户手续时,却发现原房主没有将户口从该地址迁出,甲无法办理入户手续,影响了孩子入学。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可先为新房主办理落户,再动员原房主迁出户口。房屋出卖后,原房主在此处已没有了固定住所,不具备在此处登记户口的条件,原房主应当将户口迁入其具备落户条件的地方入户,以便新房主迁移户口。
对原住户居民搬走但户口仍未迁出的,可先为新搬入的现住居民办理落户手续,因此,新房主可依据该文件,向派出所申请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双方事前可以约定卖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逾期未迁出,需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责任,并约定若因原房主拒绝迁出户口导致新房主无法或延期落户,从而影响子女入学的,买房者有权解除合同,以此督促原房主尽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学区房出卖人不及时迁出户口,如何追责?
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按照交易的一般习惯判断,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确实应当是房屋交易过户。但依据双方关于合同目的的约定,可以认定徐某购买房屋是以办理孩子学籍为首要目的。双方交易的是学区房,学区房的主要功能就是取得办理学籍的资格。而取得学籍资格的前提是将徐某之子的户口及时迁入交易房屋。这种情况,符合当地具体教育政策和一般社会认知,同时也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生活实践和教育环境的。李某的违约行为致使徐某之子的户口不能及时迁入,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包括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