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应该为成约定金,是为了担保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
2、房屋买卖合同未订立,买房人可以主张退还定金吗?
因不可归责于二手房买卖一方的原因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比如定金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协商达成一致而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都没有过错,依法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预约协议等定金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的,不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卖房人依法应该全部退回定金,买房人依法有权要求全部返还定金;
因可归责于二手房买卖一方的原因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预约协议等定金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卖房人违约的依法应该双倍返还定金,买房人违约的依法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没有约定定金条款,或者定金处罚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守约方要求赔偿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 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的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 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还有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及该法的司法解释等都涉及此问题。
3、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当事人约定以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鉴于篇幅不一一列举了。同时告诫购房者,支付定金作为一个履约的担保,因与家人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再支付定金。以免信誉上的损失和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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