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杨小萨诉称:杨西之父杨小锋系杨小萨同胞弟弟。2005年杨小萨获得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杨小萨与杨西、杨小锋口头约定“该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让与杨西、杨小锋”。后杨西、杨小锋以杨小萨名义办理了购房手续,2007年颁发了房产证。2011年12月27日,杨小萨按照杨小锋的要求,配合杨西、杨小锋将房屋过户登记到杨西名下。杨小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法律规定,起诉请求:1、确认杨小萨与杨西、杨小锋之间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无效;2、杨西、杨小锋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
杨西、杨小锋辩称:不同意杨小萨的诉讼请求,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后期房产已经过户解决,请求驳回杨小萨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杨小萨与杨小锋系姐弟关系,杨西系杨小锋之子。2005年杨小萨获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杨小萨以315456元的价格购买702号房屋。该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均由杨西、杨小锋支付。房屋交付后,杨西、杨小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
2006年12月26日,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2007年2月13日,房屋首次办理了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杨小萨,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2011年12月27日,杨小萨与杨西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杨西名下。双方均认可签订该合同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并未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驳回杨小萨的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关于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认定,从双方协议的履行情况来看,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时杨西、杨小锋直接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房屋交付后由杨西、杨小锋进行装修并一直占有、使用至今,原始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等购房手续原件由杨西、杨小锋持有,因此双方之间实质上形成借名买房关系。关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因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以前签订,在该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满五年后,双方已经通过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该房屋过户至杨西名下,因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并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故对杨小萨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