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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以借名买房为由,不承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5年1月,甄心诉称:甄心与方平于1994年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2日法院判决离婚。方平在2007年4月17日购买403房产一套,法院判决离婚时甄心不知情,离婚时未分割。方平在2012年6月5日将上述房屋卖给马华。甄心曾以合同无效为由起诉,法院认为应先对出卖前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403房产在出售给马华前归甄心、方平共同所有。

  2、被告辩称

  方平辩称,本案中房屋,方平只是名义的所有人,实际购买人是方平的父亲方建国,出资人也为方建国。买房时方建国因为年老,购房手续都让方平帮忙代办,因当时方建国不符合购房条件,故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为方平。甄心明知是方建国出资购买的房屋,在甄心、方平离婚的时候,甄心并没有要求分割该房屋。该房屋并不是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不同意甄心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方建国述称,房屋是其买的,房款是其出的,因当时没有暂住证,用的方平名字,同意方平的意见。

  二、法院查明

  方建国系方平之父。甄心与方平于1996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2007年4月17日方平(买方)与刘×(卖方)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卖方将403号房屋以24万元出售给买方,交款方式为一次付清。后买卖双方履行了该协议,并将该房屋产权人登记在方平名下。

  2012年6月5日,方平与马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方平将房屋以336116元出卖给马华。同年6月6日马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

  2013年9月甄心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方平与马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审法院一审判决涉案合同无效,二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认为应先对出卖给马华之前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故裁定驳回甄心的起诉,该裁定已生效。

  诉讼中方平提交了方建国的存折以及转账记录,证明房款由方建国支付、购买,证据显示2007年4月17日方建国本人建设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3万元,收款人为庞×,2007年4月20日方建国建行账户支取5万元。方平称庞×系刘×孙女,4月20日所取5万元与家中存放的现金6万元一并交付给卖房人,方平未提供收条。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元403号房产在出售给马华之前为甄心、方平共同所有。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方平主张房屋系由方建国出资并所有,应理解为方平主张方建国借用方平之名购买的房屋,但方平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方平、方建国称因方建国没有暂住证而借用方平名字登记的主张缺乏说服力,方建国完全可以及时办理相关证件以便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避免以后纠纷的产生。另购房协议中约定“一次付清”,但方平提交的转账及取款记录显示并非一次性支付,综上,法院认为方平与方建国所提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房屋归方建国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

  房屋系在甄心与方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方平名下,该房屋应为甄心与方平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方建国即使对房屋有出资行为,亦应视为对方平个人或对方平与甄心双方的赠与。据此,法院判决403号房产在出售给马华之前为甄心、方平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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