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李东诉称:李建系我父亲,于2009年2月12日去世,其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603号房屋,该房屋是我于2005年5月12日出资购买,并且一直由我居住,现就房屋权属问题我与李北、李南发生争议,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603号房屋产权人为李东;2、诉讼费由李北、李南承担。
2、被告辩称
李北、李南辩称:不同意李东的诉讼请求,其基于买卖合同确认房屋归他所有,但是其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房屋是李建单位的福利分房,只能由李建购买,并且购房款也都是李建支付,产权也登记在李建名下,李东只是和李建在同一单位,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应该是李建,故请求法院驳回李东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李建与杨淑贤系夫妻,二人育有三子:长子李北、次子李东、三子李南。李建父母早亡。杨淑贤于2007年7月6日去世,李建于2009年2月12日去世。
2005年5月12日,李建以成本价40913元从其所在单位购买了603号房屋,该笔购房款为李建的徒弟冯×交由李东交纳。2006年10月19日,李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李东于2005年开始在该房屋居住至今。杨淑贤、李建先后去世,李东与李南、李北就该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李东主张该房屋系其借李建之名购买的,其与李建之间存在借名买卖交易,该房屋应归属李东个人所有;李北、李南主张该房屋系遗产而非李东个人财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李东遂将李北、李南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东就其借名交易主张向法院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社区居委会介绍信》予以证明李东一直与李建共同居住并照顾李建,李建才考虑让李东购买房屋,并提请了证人冯×出庭作证,其中冯×证明当时是李建让其出资5万元帮李东购买房屋,李北及李南认可购房款系冯×出的,但不认可李东的主张。李东未进一步就李建与李东存在借名购买房屋的主张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驳回李东的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自然人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自然人之间因房屋产权归属发生争议,可以提起诉讼进行所有权确认。房屋系李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以成本价方式从单位购买,并登记在李建名下,依法继受取得该房屋产权的房屋,第三人以李建的名义支付房款的行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付款义务,并不影响李建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现李东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李建与李东之间存在借名买卖协议,李建在取得房屋之后一直未将该房屋转移登记给李东,李建生前亦居住在房屋内实际享有该房屋权益,故法院对李东请求确认房屋为其个人所有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