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9月,刘佳倩诉称:杨洋的母亲刘嘉玲系刘佳倩之姐。2005年,刘佳倩居住的朝阳区房屋拆迁,刘佳倩因此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当时,因杨洋急需用房,刘嘉玲与刘佳倩商定,购房款由刘嘉玲垫付,房屋暂借杨洋居住,待返还房屋时,刘佳倩无息返还购房款。后,刘嘉玲交纳了房屋的购房款,刘佳倩亦将房屋交付杨洋居住使用。房屋登记于刘佳倩名下。2011年刘嘉玲去世,刘佳倩要求杨洋返还房屋,但被杨洋拒绝。故刘佳倩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刘佳倩所有。
2、被告辩称
杨洋辩称:杨洋不同意刘佳倩的诉讼请求。杨洋的母亲刘嘉玲、刘佳倩与案外人刘佳菲系姐妹关系。2005年,刘佳倩居住的住房拆迁,刘佳倩因此获得拆迁补偿款及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考虑到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是期房,刘佳倩选择放弃经济适用房的指标,用拆迁款购买了刘佳菲之夫位于北京市朝阳区802号的房屋,并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转让给了杨洋,双方商定在符合条件时为杨洋办理过户手续。
此后,杨洋以刘佳倩的名义购买了房屋,并承担了购房款及相关税费。2007年,开发商将房屋直接交付给了杨洋,杨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2009年,房屋价格上涨,刘佳倩反悔,曾找到杨洋要求补偿。刘佳倩与刘嘉玲及杨洋商量,用802号房屋置换房屋,杨洋考虑到亲情,表示如果刘佳倩承担过户费用,其愿意考虑该方案,但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现刘嘉玲、刘佳菲已陆续去世,刘佳倩禁不起房价上涨的诱惑,提起诉讼。虽然房屋登记于刘佳倩名下,但出资款均由杨洋支付,刘佳倩在未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主张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明显错误,请求法院驳回刘佳倩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杨洋的母亲刘嘉玲系刘佳倩之姐。2005年,刘佳倩居住的位于朝阳区住房拆迁,刘佳倩因此获得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杨洋以刘佳倩的名义,签署了购买房屋的购房合同等文件,并实际支付了购房款、交纳了相关契税。
该房屋交付后,杨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现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于刘佳倩名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三、法院判决
1、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刘佳倩的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房屋的出资、修缮装修、居住使用及目前房屋的登记状况,法院可以确认杨洋与刘佳倩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关系。刘佳倩系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但其并未对房屋进行出资,且房屋未由其居住使用。而杨洋对房屋进行出资,完成购买行为,并在其中居住使用,但其并非房屋的产权登记人。
造成今日之状况,系杨洋借用刘佳倩之名购买房屋所导致。现双方虽对于借名买房的原因、具体过程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各执一词,但借名买房的事实成立无疑。现刘佳倩作为房屋的登记人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其诉请的本质是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房屋的实体权利。因目前房产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使用人不一,对于因借名买房的事实导致的法律后果未有定论,故应先解决借名买房的纠纷,再处理本案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