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杨华诉称:杨杰、李秀秀系夫妻关系,杨小欢系二人之子,谢小茜系杨小欢之妻。杨华与杨小欢系叔侄关系。杨华原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31号的两间平房,该房屋面积仅有23.6平方米,登记人口为包括杨华一家在内的7人。2001年杨华因居住困难搬到河北居住。
2005年,31号房屋拆迁,杨华委托其子魏胜利办理相关手续。2005年2月6日,魏胜利代杨华与拆迁部门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后杨杰等四人伪造了杨华的签名办理了购房手续,交纳了安置房屋的购房款,并居住至今。杨华多次要求杨杰等四人腾房,但均被拒绝。故杨华诉至法院,要求杨杰等四人立即腾出房屋交还给杨华。
2、被告辩称
杨杰等四人辩称:杨杰等四人不同意杨华的诉讼请求。2005年,杨华将购买房屋的购房指标转让给了杨小欢,杨小欢交纳了房屋的购房款,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杨华并非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其对该房屋并不享有权利,无权要求腾退。
杨小欢受让房屋的购房指标时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故杨华与杨小欢就房屋的转让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杨华因房屋价格上涨,故而违反当初的约定。现在即使杨小欢收到杨华返还的购房款亦没有能力另行购买房屋。谢小茜现面临生产,如果法院判决腾房,将会导致杨小欢一家居无定所,激化双方的矛盾,亦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法院查明
杨华与杨小欢系叔侄关系。2005年2月6日, 31号的房屋被拆迁,杨华因此获得了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资格。此后,杨小欢及其家人以杨华的名义,签署了购买房屋的审批手续、选房单、购房合同等文件,并实际支付了购房款、接收了安置房屋。房屋交付后,杨小欢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
庭审中,杨杰等四人主张杨小欢与杨华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并提供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核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业主临时公约、物业交费凭证等原件,用以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杨华对杨杰等四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表示杨华只是曾委托李秀秀办理拆迁后续事宜,系李秀秀假借杨华名义办理了购房事宜,对杨杰等四人主张的双方存在口头转让协议之事实不予认可。
另查,2010年,杨华曾将杨小欢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腾退房屋。法院以杨华不能提供其对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凭证,且其与杨小欢对房屋的所有权尚存争议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在该案诉讼中,杨华诉称“由于杨华年迈有病且长期在河北老家生活,故将拆迁事宜全权委托给杨杰代为办理。杨杰代杨华垫付了拆迁安置房屋的购房款20余万元。杨华与杨杰约定,该房屋暂时由杨杰居住使用。”杨华对此表示,起诉状中称双方有约定房屋暂时由杨杰居住使用系笔误,杨华否认双方存在借用关系。
2012年,杨华又将杨小欢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杨华所有。法院以房屋所有权证尚未下发,而该证书的核发并非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为由,驳回了杨华的诉讼请求。
现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于杨华名下。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驳回杨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应遵循高度盖然性原则。现有证据表明,李秀秀签署了定向认购书、预售合同等与购房相关的手续,杨小欢交纳了房屋的购房款,并装修入住至今,法院可据此认定杨小欢与杨华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杨华称其只委托李秀秀办理拆迁后续事宜,李秀秀假借杨华名义办理购房事宜未经其同意,有违常理。鉴于杨华、杨小欢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故双方应先解决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和借名买房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纠纷,而后再解决房屋是否返还问题,故法院对杨华要求杨杰等四人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