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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 对一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例进行点评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0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李宁诉称:李宁、李清清系父女关系。2002年李清清怂恿李宁出卖自己名下402号房屋,将所得购房款用于购买201号房屋。同时李清清以李宁超过贷款年龄,无法贷款为借口代替李宁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产权登记。但李宁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李清清仅为名义登记人。

  房屋自2002年李宁出资购买后一直由李宁居住使用至今,屋内装修家电也均为李宁出资添置。李清清在2015年9月15日以恶劣手段半夜将李宁从屋内赶出,9月22日李清清又找人到房屋破坏室内装修,严重侵害了李宁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1、判令李清清协助李宁办理201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2、判令李清清承担本案诉讼费。

  2、被告辩称

  李清清辩称:不同意李宁的诉讼请求,房屋是我自己花钱买的,物业、暖气费都是我自己缴纳,请求驳回李宁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李宁与吴婷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7日协议离婚。李清清系李宁与吴婷之女。

  本案201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清清,登记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该房屋首付款83488元于2002年11月25日支付,剩余房款29万元以贷款形式于2002年12月10日支付,贷款以李清清名义办理。该房屋的保险费、装修综合管理费、煤气、对讲、有线电视、办证费、法律服务费、抵押登记费于2002年11月29日至2002年12月4日期间交纳。2015年9月9日,李清清将房屋贷款提前还清。

  李宁名下原有402房屋一套,该房屋系李宁与吴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2002年12月19日,李宁与周海阳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24万元的价格出售。李宁主张其以402号房屋的售房款24万元、向张秋明的借款6万元、其直接给李清清的6万元现金出资购买了本案房屋,但无法说清首付款和贷款的具体数额。李清清对张贵民的该主张不予认可。

  庭审中,李宁还提供了吴婷书写的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此处房产是由于卖了李宁名下所属房产才买的,因当时资金不够,贷的款。但因其父李宁年龄已超过贷款年龄,所以才用李清清的名字,以她的身份贷的款,实为房产,家中固定资产一概应归李宁所有,别人无权享得”。对此,李清清和吴婷称这样写是为了避免李清清前夫和其争财产。

  另查,三人均曾在房屋居住。双方均交纳过房屋的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现该房屋由李清清实际控制。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驳回李宁的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李宁主张其以402号房屋的售房款、借款和现金出资购买了房屋,和李清清之间形成借名买房关系,但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房屋的购房款支付时间在李宁出售402号的房屋之前,房屋保险费、抵押登记费等费用的交纳时间也发生在402号房屋出售之前,李宁无法说清购房款的具体构成,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龙乡小区房屋售房款的去向、用途和房屋装修情况,有关房屋的购房发票等相关购房手续原件亦未由其持有。且若依据庭审中李宁的陈述,其出资达36万元,则根本无需再行贷款29万元。因此,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对李宁要求李清清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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