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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效力认定——北京东城区律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2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郭海洋诉称:郭海洋与李铭倩于1995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2月登记结婚。婚前郭海洋离异带有一子,李铭倩丧偶带有一子,双方婚后无子女。郭海洋与李铭倩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并自2011年10月起分居生活,该状态持续至今。2014年10月15日,郭海洋起诉请求判决与李铭倩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为顺义区石园南区201号和顺义区金汉绿港二区301号)。

  在开庭审理前,郭海洋申请法院调取房屋档案材料,此时才得知李铭倩已将该楼房于2011年12月29日过户到其父亲张建创名下。301号房系郭海洋与李铭倩在2005年7月购买,当时房屋总价为68万元,双方共同出资20万元。301号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铭倩转让房屋时应征得郭海洋的同意,其个人无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且买受人为张建创。张建创明知郭海洋与李铭倩之间已出现感情问题,而购买该房产,明显存在恶意。李铭倩与张建创之间的转让行为已严重损害郭海洋的利益,故起诉,要求依法确认李铭倩与张建创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被告辩称

  张建创辩称:房屋系张建创夫妇借李铭倩名义购买,张建创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履行借名买房约定的过户手续,双方就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郭海洋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李铭倩母亲名王玉香,父亲名张建创,李铭倩是张建创夫妇唯一的子女。301号房是张建创夫妇因年老多病,希望改善住房环境而购买的房屋。张建创夫妇购房前一直居住在顺义区仓上小区。

  张建创夫妇考虑到原有住房位于一层,噪音较大,采光不好,房屋老旧,环境较差,希望改善住房条件,但双方均为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较低,两人还有病,无购买房屋的经济能力。而且,两人均已退休,无法申请购房贷款。为此,张建创夫妇于2006年春节期间向李铭倩提出,希望以李铭倩名义以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在市场价格适宜时,再卖掉原有住房偿还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过户到张建创夫妇名下。考虑到张建创夫妇的住房状况,作为家中唯一的子女,李铭倩理应为父母尽孝,故李铭倩同意了父母以自己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的请求。

  根据父母选定的房屋,李铭倩于2006年6月以自己名义办理了301号房屋的购房手续。张建创通过借款为李铭倩夫妇支付了首付款和月供,郭海洋未出资支付首付款,也从未支付按揭贷款。2010年,张建创卖掉仓上小区房屋,并将卖房款75万元支付给李铭倩,用于支付以李铭倩名义购房的合同价房款、装修及家具电器的费用。李铭倩收到75万元后,偿还了因替父母购房对外的借款。

  2007年7月17日,李铭倩母亲王玉香去世。王玉香去世后,由保姆照顾张建创的日常生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张建创与保姆之间互相产生了感情,李铭倩因此事与张建创产生了较深的矛盾,张建创对李铭倩也产生了较深的隔阂,担心李铭倩不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从而导致无房可住,对保姆也不好交待。为此,在张建创的强烈要求下,双方于2010年6月20日签订了《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协议书》,明确了张建创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并确定了房屋过户等事宜。

  2011年12月,为履行借名买房协议的过户手续,李铭倩与张建创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张建创名下。张建创实际支付的金额为75万元,为了少交税,过户合同确定的房屋价款为43万元。现该房屋由张建创居住,张建创无其他住房。综上所述,郭海洋主张《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郭海洋的诉讼请求。

  李铭倩辩称:李铭倩的答辩意见同张建创。另补充李铭倩于2008年搬至房屋,2013年和郭海洋关系恶化;郭海洋对房屋没有出资出力,且其于2009年承诺过不主张房屋的权利。

  二、法院查明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铭倩于2006年6月14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房屋,价款570615元。李铭倩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首付款180615元,采用公积金方式贷款390000元。李铭倩与郭海洋共同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在李铭倩名下。2011年7月李铭倩偿还全部银行贷款。

  2011年12月8日,李铭倩与张建创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以43万元的价格售予张建创,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现房屋登记于张建创名下。

  2014年10月15日,郭海洋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与李铭倩自2011年10月起分居生活,故要求判决与李铭倩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中,李铭倩与张建创主张双方之间是借名买房,为将产权办理至张建创名下,所以才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张建创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其与李铭倩于2010年6月20日签订的《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照片、银行转账凭条等。另,李铭倩在法院审理中认可其将房屋过户至张建创名下,郭海洋并不知情。

  一审判决后,李铭倩不服提起上诉。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李铭倩与张建创就301号房屋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铭倩、郭海洋与张建创之间就房屋是否属于借名买房关系。

  李铭倩主张房屋系张建创借用其名义购买属于借名买房关系。对此,法院认为,李铭倩、张建创虽提交了《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协议书》、《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资金往来证明并实际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因李铭倩、张建创主张的借名买房时间发生在2010年6月即在李铭倩与郭海洋婚后,从常理分析,李铭倩与郭海洋系夫妻关系,借名买房涉及购房、缴纳契税、银行贷款等诸多事宜,如存在借名买房,相关事实应告知郭海洋,而诉讼中郭海洋均表示并不知情,李铭倩、张建创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不能证明郭海洋知悉存在借名买房事实。李铭倩、张建创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考虑张建创与李铭倩系父女关系,且李铭倩与郭海洋因夫妻感情不和存在离婚可能,张建创与李铭倩签署《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郭海洋的利益。

  故综合案件事实,法院认定李铭倩、张建创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认定2011年12月8日301号房屋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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