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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取得房产证的房子能不能买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15


  虽然现在大多数的房子都是能够办理国家统一颁发的房产证,但也存在那种“政策”外的房子,也就是说此时不能办理房产证。而现实中,这样的房子往往在价格上面是比较低的,有些人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就打算购买。那么未实际取得房产证的房子能不能买?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未实际取得房产证的房子能不能买

  在法律实务中,人们通都认为法律规定的所谓“不得转让”属于法律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违反该规定进行房屋转让的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这类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基本上都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但出售方的上述行为显然违反了民法所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人民法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6)项之规定,以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而判决合同无效,那么就会使出售方因不诚信而获取巨大不当利益。而购买方却会因此而受到重大损失。这将极大危害交易安全并导致诚信危机,因此,需要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6)项有重新认识。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避免国家收益的流失,减少交易纠纷,而不是禁止交易或限制合同自由。之所以规定该条第(6)项,是因为“房地产权属证书是表明房地产权属状态的官方正式有效文件,未依法登记领证说明该房地产来源不清,归属不明,如进入市场流通则违背了市场交易的房地产必须权属明晰的规则,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国家对房地产的管理和监督。”所以,从立法意图上看,该项的规定应当是属于管理性的,违反这一规定,只产生房屋转让不能及时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的结果,即只会损害房屋买受人的民事利益,并不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即该项规定是一种典型的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而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

  法律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并未正面规定转让无产权证的房屋合同无效。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认定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通常考虑到了立法指导思想上的重大转变,因而鼓励诚实信用,维护交易安全,一般判决这类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对出售方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二手房交易的流程是怎样的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如有更多问题,欢迎咨询说房网专业的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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