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杨羲与王恺于1995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2月登记结婚。婚前杨羲离异带有一子,王恺丧偶带有一子,双方婚后无子女。杨羲与王恺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并自2011年10月起分居生活,该状态持续至今。2014年10月15日,杨羲起诉请求判决与王恺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为顺义区1室楼房和2室楼房)。
在开庭审理前,杨羲申请法院调取房屋档案材料,此时才得知王恺已将该楼房于2011年12月29日过户到其父亲王喜忠名下。2室楼房系杨羲与王恺在2005年7月购买,当时房屋总价为68万元,双方共同出资20万元。2室楼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恺转让房屋时应征得杨羲的同意,其个人无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且买受人为王喜忠。王喜忠明知杨羲与王恺之间已出现感情问题,而购买该房产,明显存在恶意。王恺与王喜忠之间的转让行为已严重损害杨羲的利益,故起诉,要求依法确认王恺与王喜忠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被告辩称
2室房屋系王喜忠夫妇借王恺名义购买,王喜忠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履行借名买房约定的过户手续,双方就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杨羲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王恺母亲名丁巧珍,父亲名王喜忠,王恺是王喜忠夫妇唯一的子女。2室是王喜忠夫妇因年老多病,希望改善住房环境而购买的房屋。王喜忠夫妇购房前一直居住3室和4室。
王喜忠夫妇考虑到原有住房位于一层,噪音较大,采光不好,房屋老旧,环境较差,希望改善住房条件,但双方均为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较低,两人还有病,无购买房屋的经济能力。而且,两人均已退休,无法申请购房贷款。为此,王喜忠夫妇于2006年春节期间向王恺提出,希望以王恺名义以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在市场价格适宜时,再卖掉原有住房偿还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过户到王喜忠夫妇名下。考虑到王喜忠夫妇的住房状况,作为家中唯一的子女,王恺理应为父母尽孝,故王恺同意了父母以自己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的请求。
根据父母选定的房屋,王恺于2006年6月以自己名义办理了2室房屋的购房手续。王喜忠通过借款为王恺夫妇支付了首付款和月供,杨羲未出资支付首付款,也从未支付按揭贷款。2010年,王喜忠卖掉3室和4室房屋,并将卖房款75万元支付给王恺,用于支付以王恺名义购房的合同价房款、装修及家具电器的费用。王恺收到75万元后,偿还了因替父母购房对外的借款。
2007年7月17日,王恺母亲丁巧珍去世。丁巧珍去世后,由保姆照顾王喜忠的日常生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王喜忠与保姆之间互相产生了感情,王恺因此事与王喜忠产生了较深的矛盾,王喜忠对王恺也产生了较深的隔阂,担心王恺不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从而导致无房可住,对保姆也不好交待。为此,在王喜忠的强烈要求下,双方于2010年6月20日签订了《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协议书》,明确了王喜忠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并确定了房屋过户等事宜。
2011年12月,为履行借名买房协议的过户手续,王恺与王喜忠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王喜忠名下。王喜忠实际支付的金额为75万元,为了少交税,过户合同确定的房屋价款为43万元。现该房屋由王喜忠居住,王喜忠无其他住房。综上所述,杨羲主张《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杨羲的诉讼请求。
王恺辩称:王恺的答辩意见同王喜忠。另补充王恺于2008年搬至房屋,2013年和杨羲关系恶化;杨羲对涉案房屋没有出资出力,且其于2009年承诺过不主张房屋的权利。
二、法院查明
王喜忠、王恺系父女关系。杨羲与王恺于1996年2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恺于2006年6月14日与北京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房屋,建筑面积119.89平方米,价款570615元。王恺向北京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180615元,采用公积金方式贷款390000元。王恺与杨羲共同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在王恺名下。2011年7月王恺偿还全部银行贷款。
2011年12月8日,王恺与王喜忠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以43万元的价格售予王喜忠,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现房屋登记于王喜忠名下。
2014年10月15日,杨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与王恺自2011年10月起分居生活,故要求判决与王恺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中,王恺与王喜忠主张双方之间是借名买房,为将产权办理至王喜忠名下,所以才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王喜忠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其与王恺于2010年6月20日签订的《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照片、银行转账凭条等。另,王恺在法院审理中认可其将房屋过户至王喜忠名下,杨羲并不知情。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王恺与王喜忠就2室房屋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恺、杨羲与王喜忠之间就房屋是否属于借名买房关系。
王恺主张房屋系王喜忠借用其名义购买属于借名买房关系。对此,法院认为,王恺、王喜忠虽提交了《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协议书》、《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资金往来证明并实际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因王恺、王喜忠主张的借名买房时间发生在2010年6月即在王恺与杨羲婚后,从常理分析,王恺与杨羲系夫妻关系,借名买房涉及购房、缴纳契税、银行贷款等诸多事宜,如存在借名买房,相关事实应告知杨羲,而诉讼中杨羲均表示并不知情,王恺、王喜忠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不能证明杨羲知悉存在借名买房事实。王恺、王喜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考虑王喜忠与王恺系父女关系,且王恺与杨羲因夫妻感情不和存在离婚可能,王喜忠与王恺签署《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杨羲的利益。故综合案件事实,法院认定王恺、王喜忠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认定王恺与王喜忠就2室房屋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