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潘嘉、潘悦诉称:被继承人潘斌与杜莎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潘廷、潘嘉、潘悦、潘海四名子女,昌平区99号院落及院内的10间房屋系被继承人杜莎的个人房产。被告潘海与孟谭二人原系夫妻关系,共育有被告潘丽一女,二人离婚后,被告潘丽由被告孟谭抚养。2007年,杜莎去世。2008年,潘斌去世。被继承人潘斌与杜莎二人去世后,99号院落被拆迁,18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全部被被告潘海领取,被告潘海侵犯了二原告的继承权,现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分割杜莎、潘斌的遗产,即拆迁补偿款;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孟谭、潘丽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所述案件情况并非事实。1996年,被告孟谭与被告潘海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与被继承人潘斌与杜莎二人共同居住生活在99号院内,期间被告孟谭与被告潘海夫妻二人共同出资对院内房屋进行翻建、扩建、装修等,故涉案宅院及院内房屋应当视为四人的家庭共同财产。2、因为长期居住生活在同一宅院,被告孟谭与被告潘海夫妻二人对杜莎、潘斌二老尽心赡养,二人所尽的赡养义务远远超过任何其他的兄弟姐妹。3、被告潘海使用拆迁款购买汽车一辆,该车应当作为遗产一并分割。4、拆迁补偿中有一项周转费,每月标准为1000元,按照周转周期计算,共计1万元均被被告潘海领取。5、村里就拆迁一事向每位宅基地使用权人支付了一笔股份款,杜莎共应当领取3万元,该笔款项也应当继承分割。6、请法院在处理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当先扣除被告夫妻二人的拆迁利益份额。7、被告孟谭侍奉老人,为老人养老送终,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请求多分遗产。
被告潘海辩称,同意分割。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位被继承人在涉案宅院内建房6间,涉案宅院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被继承人杜莎。被告孟谭与潘海结婚后,便将户口迁入涉案宅院,二人之女也落户于涉案宅院,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两位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生活在涉案宅院内,四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出资对涉案宅院内房屋进行翻建、扩建。
2010年,被告潘海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及定向安置房认购书,该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涉案宅院内共计房屋8间,在册户籍人口、实际居住人口、拆迁安置人口均为3人,即被告潘海、孟谭、潘丽三人;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助费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房屋补偿款、宅基地闲置面积奖励、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移机费、周转费、租房补助费、联合签订协议奖励、提前签订协议奖励、租房费,共计共计180万元;。双方在定向安置房认购书中约定被告潘海购买两套安置房屋,房款共计36万元。潘廷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继承人潘斌、杜莎享有的房屋补偿款22万元,二原告各分得7万元,被告潘海分得8万元;
2)、驳回原告潘嘉、潘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限。
根据原被告陈述、法院查明事实及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项目中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宅基地闲置面积奖励不应当属于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因为在两位被继承人与被告一家三口共同生活居住时,五人均为涉案宅院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但是涉案宅院拆迁时,两位被继承人已经去世,不在是涉案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故该两项补偿项目应当由三被告享有。故二原告对于该部分拆迁利益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补偿项目中的房屋补偿款应当由法院依据两位被继承人各自在涉案宅院内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潘斌、杜莎、潘海、孟谭四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对涉案宅院内的房屋进行翻建、扩建,其中增加扩建的部分所得的拆迁利益应当归四人共有,再加上原本两位被继承人的6间房屋,该部分拆迁获得的房屋补偿款,应当作为二人的遗产予以分割。
案外人潘廷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宅院拆迁利益的继承权,两位被继承人的所有拆迁利益均由潘嘉、潘悦、潘海三人继承。因为被告潘海与两位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故其有权多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