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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继承引发的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刘婷诉称,被继承人刘蒙、李东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刘线、被告刘丹、原告刘婷三子女。刘线、李东、刘蒙相继去世,被告付橙系刘线之子。被继承人刘蒙、李东夫妇二人曾订立公证遗嘱处分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约定由原告一人继承二人的共同房产景泰小区399号房屋,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

  2、被告辩称

  被告刘丹辩称,根据被继承人刘蒙生前所订立的遗嘱,被继承人希望由原告刘婷继承涉案房屋,但是被继承人遗留的所有存款均应当归被告刘丹所有。并且,现在被告刘丹请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被告刘丹,被告可以向原告刘婷支付房屋折价款。

  被告付橙答辩称,被告付橙从未听说遗嘱的存在,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要求法院依照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刘蒙的遗产。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被继承人刘蒙、李东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刘蒙名下。2012年,被继承人刘蒙、李东二人在某公证处分别订立各自的公证遗嘱。原告刘婷向法院提交了两位被继承人订立的公证遗嘱,根据两位被继承人各自订立的遗嘱,均可证实原告所述事实,即两位被继承人均希望由原告继承自己所占有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

  根据被告刘丹向法院申请,法院查询到两位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情况,二人的遗留存款共计5万元。被告刘丹向法院提交被继承人刘蒙生前订立的另一份自书遗嘱,被继承人在该遗嘱中明确表示希望由被告刘丹继承其遗留的存款。据查,2016年2月,刘线去世。2016年4月,被继承人李东去世。2016年6月,被继承人刘蒙去世。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原告继承继承;

  2)、李东、刘蒙二人的所有存款归被告刘丹继承。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本案中,刘蒙、李东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涉案房屋及遗留的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刘蒙、李东所订立的公证遗嘱内容合法,形式符合公证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该遗嘱依法有效。本案应当按照两位被继承人的公证遗嘱处理继承事宜。故原告的主张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刘丹继承所有银行存款的主张也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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