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尹小姐向贾先生夫妇购买了一套房屋,交付了购房定金5000元,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贾先生夫妇将上述二手房以28.8万元的价格卖给尹小姐。2007年12月,尹小姐支付了全部房款。之后不久,尹小姐无意从小区一位阿姨处了解到,这套房子在2004年发生过命案,贾先生夫妇的儿子将一名到他家做客的10岁小女孩杀害并碎尸。尹小姐立即到辖区派出所求证,不幸消息被证实。为此尹小姐多次找贾先生夫妇商量退房事宜,结果均遭到拒绝,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贾先生夫妇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其与贾先生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
贾先生夫妇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义务主动告诉买方这些情况,尹小姐在房屋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旧事重提揭人伤疤,并以此为借口要求退房,实属极不合乎情理。其作为房屋卖方已将手续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交付给了尹小姐,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解除合同的事由。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先生夫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从来没有提及房屋曾发生过凶杀案的事实,属于刻意隐瞒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最后判决撤销尹小姐与贾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尹小姐向贾先生夫妇退房,周贾先生夫妇向尹小姐退款。
三、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买卖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前房屋价值,实际上是由建筑成本交通、地理位置、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综合因素构成。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住宅内发生的凶杀碎尸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根据价值规律及现实生活实际,发生过凶杀碎尸事件的住宅,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是依据人们现实生生活的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的忌讳而大大贬值。因此,房内曾发生凶杀碎尸这一事件,已经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根据《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贾先生夫妇在出售其房屋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尹小姐告知房内曾发生过凶杀碎尸事件的事实。
本案中,由于贾先生夫妇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就构成欺诈,《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尹小姐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的请求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同时,由于尹小姐订立合同时没有全面了解房屋状况,对纠纷的酿成亦有一定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其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四、律师建议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也必须恪守这一原则,出卖人对房屋的各项真实情况,尤其是可能对购房人作出购买房屋决定发生影响的重要事项,要如实告知,这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附随义务,一旦违反,则很有可能导致合同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