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抚养协议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该《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二、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条件
1、双方协商同意,致协议解除。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 (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
1、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3、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4、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 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a、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b、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3、 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4、 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在中国继承法中有明确规定抚养人或是组织与被扶养人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但是在途中拒不履行,且霸占老人房产等,应当将遗赠抚养协议撤销,目的是为了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抚养人的继续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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