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继承数额可以不均等吗
遗产分配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遗产的分配制度。
在特殊情形下,继承数额可以不均等。继承数额不均等的情形如下:
1、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多分。
2、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遗产。
4、继承人协商同意,可不均等分配的。
5、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酌情减少。
二、继承人以外的人能分遗产吗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继承人以外的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分得遗产的。具体有下列情形: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一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只具备其中之一都是不符合规定的。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是以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情况为准的。如果虽曾经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但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已经具有劳动能力或有了生活来源,就不能再适用此规定。二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指这类可分得遗产的人不仅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而且还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是否由被继承人扶养,须以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为准。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不再扶养,那么即使是曾经扶养过也是不符合规定的。是否扶养的成立,不论时间长短,都可以适用本规定。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这类人对被继承人本来是没有扶养义务的。但由于某种原因,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并未尽到全部义务,而这类人对被继承人却提供了较多物质上的照顾。在认定是否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时,标准既不能过严,也不能过宽。不能理解为必须是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也不能简单地用经济价值的尺度来衡量,无论是提供了较多经济帮助,还是提供了较多生活上的照顾,都可以认定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分得适当遗产。关于对被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以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因此,在分配遗产时,既要考虑这些可分得适当遗产人的情况,即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经济需要的状况,困难大的多分,困难小的少分;他们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多少,尽义务多的多分,尽义务少的少分,还要把他们与其他法定继承人相比,综合考虑,分给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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