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遗产的共同共有,在理解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遗产的共同共有,是以分割为目的,且分割的效力溯及到继承开始之时。
(2)遗产的共同共有是指就遗产的全部享有其应继承份,即隐藏的、潜在的应有部分,而对于遗产的各个财产并无应继份。因此,共同继承人可将其全部应继份转让给其他共同继承人,面对各个财产的应继份则不得转让和处分。
(3)遗产的共同共有,具有非法人团体的性质,应设置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为了履行其管理遗产的职责,在诉讼法上,具有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能力,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
(4)基于遗产所取得的权利或因遗产标的物的丧失、损毁、变卖、出租等所取得的对价,或关于遗产的法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各共同继承人共同共有。
(5)共同继承人对遗产的债务负有共同共有责任。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以及死后丧葬费,因遗产管理、遗产分割及执行费用等所成立的新债务,应由共同继承人承担,从遗产中支付。又由于我国继承法采限定继承的原则,一般以遗产价值总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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