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5年6月,李女士与开发商K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双方约定,李女士购买K公司开发的A地某楼盘第一街区的某套精装修房屋,该房建筑面积为150余平方米。房屋总价超过4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K公司在2006年12月通知李女士前来验收房屋。经过验收,李女士认为房屋有部分未达到合同附件约定的标准,于是他们没有在当天和K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留下要求整改的书面意见。直至2007年9月,李女士又对房屋进行了3次查看,但总是发现开发商留有“尾巴”没有处理,这套大房子成了名副其实的“尾巴房”。失去耐心的李女士不想再与开发商浪费时间,于2007年10月向甲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裁决K公司延期交房,支付违约金近1.3万元。同时要求K公司在1个月内整改房屋装修,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2007年12月,仲裁员来到房屋现场进行勘验,在现场发现该房一楼的南窗台有空鼓现象,一楼北阳台栏杆未做防锈处理,玻璃贴膜有小气泡,一楼卧室有部分靠边的地板踩上去有松动现象,且有白色灰尘从地板缝中冒出等问题,连地板都有些松动。开发商认为该房符合接收条件,因为它在2006年11月取得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既然公司开发的该小区房屋已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就证明该房质量合格,符合交付和居住条件。而李女士提出的房屋装修质量问题,没有影响其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二、仲裁裁决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相关法律,取得“竣工备案表”就是开发商建设房屋质量过关的标志。虽然李女士发现了其购买的房屋存在许多装修质量问题,但这些问题都只应归纳在“瑕疵”的范围内,不表明该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导致李女士购买房屋的目的(即使用)不能实现。因此存在装修瑕疵不能成为李女士拒绝收房的合法理由。
仲栽庭最终裁决,不予支持李女士要求K公司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仲栽费1000余元由李女士承担。
三、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是因精装修商品房交付标准产生的争议。由于目前国家并没有对精装修商品房的交付标准作出相应的规定,在实践中,对于精装修商品房的交付标准与普通毛坯商品房一致,即一般以开发商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除非交付商品房主体结构存在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否则都是以开发商是否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商品房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标准。然而,精装修房与毛坯商品房相比,多了一个装修装璜的程序,其交付验收标准应当是不一样的,但是目前国家没有对精装修商品房的交付标准作出规定,因此,只能由购房者争取在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商品房交付验收标准作出特别约定,否则将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的标准。
本案指的争议,是购房精装修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意的地方,除此之外,购买精装修商品房还应注意合同主体、装修材料、厨卫设施等品牌与事先承诺是否一致、施工质量等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