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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居间出现“跳单”,看法院怎么判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5-22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2007年3月,被申请人刘小姐委托申请人某中介公司为其提供符合要求的物业中介服务,双方签订了《求购房屋委托协议书》,并约定看房时委托人承诺不与业主交换名片和联系方式,且在委托代理费支付条款中载明若委托人私下和中介公司曾经介绍过的业主签订买卖合同,委托人仍应按《求购房屋委托协议书》约定全额支付中介服务费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的当天中介公司便为刘小姐找到合适的房源,刘小姐表示愿意购买,并约定第二天签订合同。但之后,刘小姐便不再与中介公司联系。后中介公司到房管部门查询得知,刘小姐已经私自与房源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为此,中介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全额支付中介费用并由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涉案房源并不是申请人中介公司首先介绍的,上述房源其在网络上已经看到并早已通过另外一家中介公司现场看过房,但看房当天就与申请人就该问题进行交涉;涉案房源的业主也从未委托过申请人中介公司进行居间销售,是申请人自行从其他中介公司网站看到该房源信息后带被申请人去看房,其没有资格就涉案房源提供居间服务。为此,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二、仲裁裁决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求求购房屋委托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足以说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成立,申请人根据约定履行了自己提供合适房源以及陪同看房的义务,被申请人理应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为此,决被申请人全额支付中介费用并承担仲裁费用

  三、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是房产中介业务中所谓的“跳单”而产生。所谓“跳单”,通常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的居间服务联系上之后,跳开中介,自行成交或委托其他中介公司代办过户服务,以此达到不付或者少付中介费的目的。房产中介机构为了防止“跳单”,都会在《看房协议书》或者《委托合同》中列明诸如“委托人不得与物业业主交换名片和联系方式”、“委托人私下和中介公司曾经介绍过的业主签订买卖合同,委托人仍应全额支付中介服务费”的条款。上述条款一旦签订,对于委托人而言,就将受到极大的约束,甚至于出现本案中即使中介公司带委托人看的房源是自己已经现场看过的房源,最终签订合同的时候委托人还得支付两笔房产中介服务费用的情况。尽管房产中介行业不是太规范,但是买卖双方要交易房产的话,目前一般绕不开房产中介机构。通过房产中介机构进行交易,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尽量选择具有品牌、口碑较好的房产中介机构,越是具有品牌的中介机构越是规范;2.作为买方应当通过房产交易中心查明对方的身份及房产真实信息;3.应当尽可能地对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付款其次、其次付款数额做具体的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作出详细约定;4.认定审查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对于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应当要求予以调整;5.详细约定佣金的支付条件、数额及支付期限;6交易过程中与对方及中介机构来往的书面材料,如如合同、收条、身份证及房产证等证件的复印件,都要注意妥善保存,以免以后有纠纷时因为缺少相关的证据而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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