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王雪诉称:原告王雪与案外人刘丰二人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二人约定案外人刘丰借原告王雪之名购买平安大街22号房屋,购房款由案外人刘丰支付,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2015年,原告依约与案外人徐丽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涉诉房屋,并取得房产证登记在原告名下。现被告马涛及其家人强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拒不腾退,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涛及其家人从涉案房屋中搬出。
2、被告辩称
被告马涛辩称:案外人周莹系被告马涛之母,周莹原承租的公房拆迁,被告马涛作为代表与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根据拆迁协议约定,案外人周莹一家因拆迁可分得三套安置房屋。因拆迁方逾期拒不履行置换三套安置房屋的义务,周颖一家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涉案房屋便是三套安置房屋之一,因尚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故被告及家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屋,以保障对房屋的合法权益。2015年,案外人刘丰及其朋友擅自闯入涉案房屋,暴力将被告及家人赶出,侵犯了被告及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原告所称与案外人刘丰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纯属恶意串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王雪与案外人徐丽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二人于签订购房协议十日后办理过户登记,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王雪名下。被告马涛向法院提交了物业缴费单、水电缴费单,根据该证据显示,被告一家自2009年入住涉案房屋,一直居住使用至2015年。目前,被告及其家人被案外人刘丰赶出涉案房屋。
经原告王雪向法院申请,案外人刘丰作为原告证人出庭参加诉讼,刘丰在庭审中,称其与原告王雪之间确系存在杰明购房的事实,刘丰暂时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又有居住需要,故与原告王雪达成协议,借用原告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目前刘丰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证人刘丰的叙述与原告王雪所述相互印证,但是被告马涛认为原告与刘丰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协议,不存在法律效力。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王雪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马涛及其家人从涉案房屋中搬出,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房屋现在由案外人刘丰居住使用,被告一家已经在本次诉讼前搬离涉案房屋,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