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薛岩、江宁称:薛岩、江宁系夫妻关系。薛岩的父、母为薛富贵与刘丽,二人生前生育子女七人,分别为薛琪、薛玲、薛如、薛峰、薛岩、薛原和薛云。其中薛玲于2008年去世,子女为薛幽静和薛宁宁。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产系北京×公司宿舍楼,原由薛富贵承租。1998年进行房改,因薛岩、江宁夫妻二人与薛富贵、刘丽两位老人共同居住,经老人同意、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签字确认,该房产由薛岩、江宁出资,借薛富贵名义购买。在老人去世后,所有权归薛岩、江宁所有。后老人去世,遭到部分子女的拒绝。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归薛岩、江宁所有。薛岩、江宁考虑亲情,如将来涉案房屋拆迁,薛岩、江宁可以适当给其他兄弟姐妹补偿。
二、被告辩称
薛峰辩称:薛岩、江宁与父母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确实是父母的意愿,也经过了我们的同意。但后来房子涨价了,父母也有一种意愿,想让其他的子女得到一些利益。父亲在世时,薛岩、江宁多次提出过户,父亲都不同意,薛峰认为原协议书已经废除。2010年6月13日,薛峰按照母亲的意见拟定了一份《房产协议》,母亲委托薛峰和薛原对房产所有权进行决断、处置和安排。现在薛峰和薛岩、江宁商量:房子归薛岩、江宁所有,但如果将涉拆迁,在各种费用总额中按照薛峰和薛原各4%份额,其他的人占3%份额,给我们折钱。
薛原辩称:薛岩、江宁和父母的协议是薛原和三哥做父母工作后,父母才同意签订的。如果不做工作,父母不会把房子给他。薛原现在只同意按照房子的50%份额归薛原所有,由薛岩、江宁将房屋过户后,马上给薛原十二分之一的折价款。
薛琪、薛如辩称:房子归薛岩、江宁所有,但薛岩、江宁应在房子拆迁后给薛琪、薛如3%的折价款。薛幽静、薛宁宁辩称:同薛琪、薛如答辩意见。
薛云辩称:涉案房屋是父亲单位的房改房,薛岩、江宁是没有购买权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借父母名义购买房改房,产权应该属于父母,房款可以作为出资人的债权处理。薛云认为涉案房屋应属于遗产,不同意薛岩、江宁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薛富贵与刘丽系夫妻关系,薛富贵于2009年5月19日去世,刘丽于2013年8月16日去世。
北京市朝阳区×号房产系薛富贵承租单位的房屋。1997年11月,薛富贵获得产权证。1998年1月12日,江宁以薛富贵的名义交纳购房款26408元及其他款项1085.83元。房款收据上交款人处签字人为江宁。
1998年12月31日,薛富贵、刘丽与薛岩、江宁签订《协议书》1.在薛富贵、刘丽夫妇有生之年拥有此房的使用权。2.在薛富贵、刘丽去世的情况下,此房的所有权归薛岩、江宁夫妇所有。该协议由协议双方当事人薛富贵、薛岩、江宁签字,刘丽捺手印。薛峰、薛原、薛云作为证明人也在该协议上签字。
薛岩、江宁在诉讼中,向法院出具声明书,同意如果本案争议房屋确认给薛岩、江宁所有,薛岩、江宁在争议房产拆迁得到补偿后,分别给薛琪3%、薛如3%、薛峰4%、薛原4%、薛幽静、薛宁宁二人3%的补偿。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归薛岩、江宁所有。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薛富贵、刘丽夫妻与薛岩、江宁关于购买涉案房屋的出资和权属处理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捺手印,并由薛峰、薛原、薛云作为证明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中明确写由薛岩、江宁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由薛富贵、刘丽有生之年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在薛富贵、刘丽均去世的情况下,此房的所有权归薛岩、江宁所有。现薛岩、江宁已经支付了购房款,薛富贵、刘丽在有生之年也一直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薛岩、江宁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涉案房屋的产权在薛富贵、刘丽均去世的情况下,应当归薛岩、江宁所有。薛岩、江宁自愿在涉案房屋拆迁后,给付其他继承人补偿款,可待领取房屋拆迁款后,按照其声明的内容另行解决。
提示:当事人当庭作出的任何陈述、提出的任何请求都应提供证据证明,建议在进行沟通、协调该事宜过程中,做好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建议咨询专业房产律师,问您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