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齐先生将朝阳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的住房以全款7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文先生;文先生向齐先生支付了5万元定金;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办理过户当天。三天后,齐先生和中介公司一起开始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其中包括测绘部门所出具的房屋登记表。但齐先生发现测绘部门出具房屋登记表上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73平方米。事后得知这套房子是齐先生根据单位房改政策购买的,在单位售房时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表上的建筑面积,仅是房屋内的建筑面积,不包含阳台的8平方米。齐先生觉得这8平方米是单位给自己的优惠,在与文先生签订合同前,自己并不知晓此情,齐先生要求文先生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标准,再补房款9万元。但文先生认为,自己是整套购买房屋,在签合同时,双方并没有约定房款的单价;不应该因为房屋的实测面积发生变化价款也发生变化,拒绝增加房款。于是齐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齐先生与文先生签订合同时,虽没有具体约定房款的单价,但确认了房屋面积与房屋的总价款,根据房屋买卖的惯常方式,影响房屋总价款的因素,应该包含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朝向、楼层等,而决定房屋总价款的两大直接因素,就是房屋的每平方米的单价及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的确认,来源于产权证书的记载。齐先生与文先生签订合同时,其知晓的房屋面积为65平方米,故与文先生约定了房屋总价款75万元,这是基于对相同地段房屋单价的认识及房屋面积等因素所决定。而经过实测,诉争房屋实际面积为73平方米,齐先生是在签约之后,才得知此事实。因此,文先生与齐先生所订的合同,是在对房屋建筑面积错误认识基础上签订的,应属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判决支持齐先生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三、律师点评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所涉及的焦点问题主要就是因不能归属当事人的原因使房屋面积发生变化,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重大误解?如果属于重大误解则可以撤销。本案中决定房屋总价款的两大直接因素,是房屋单价及建筑面积。结合上述来看合同订立时的房屋面积和最后实测的面积相差近8平方米,按照北京朝阳区当时的房价单价计算至少有9万元的差价。相差的房屋面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齐先生并不知晓,可见齐先生属于对标的物的面积产生了误解,因此属于重大误解,法院判决撤销合同是正确的。
四、律师建议
靳双权律师提醒您:此类纠纷在新房中经常可以见到,在二手房交易中很难见到,预防这类纠纷,最好的措施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涉及房屋面积上的事项进行详细的约定,包括以什么标准计算面积,出现面积误差后如何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