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书遗嘱的效力
遗嘱是遗嘱人死后才发生遗嘱效力的书证(有的遗嘱形式兼具物证的特定,如自书遗嘱),成为解读遗嘱人生前真意的依据,为保证代书遗嘱真实客观反映遗嘱人处分遗产的意愿,我国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具体规定大体有:
(1)《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由于遗嘱是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遗嘱人死后才产生遗嘱效力的法律文书,因此为了保证遗嘱人意思被客观真实的表达,法律为每一种遗嘱设计了相应的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达不到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愿。因此,订立遗嘱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要件去操作,倘若遗嘱形式上有瑕疵,很有可能在亲人之间产生纠纷,甚至影响其法律效力而被撤销。
二、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仪利。
2、《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代书遗嘱的效力的内容。代书遗嘱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注意一些法律规定无效的事项,只有这样的代书遗嘱才具有相应的效力,法律上才予以承认。所以在这些方面很有必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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