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怎样才能保证有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就遗嘱的有效形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总结得出,遗嘱有五种有效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但是每种形式的遗嘱的生效条件各异,要注意进行区分。
二、遗嘱见证人的条件限制
遗嘱的见证则在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三种情况下成为必要。不仅如此,法律对见证人的资格也有要求,《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很多当事人往往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了解的不够详细或不够具体,此时律师见证显得尤为重要。
三、遗嘱继承效力如何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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