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张丰诉称,2004年,原告张丰全款出资,借用被告名义,购买景泰小区22号房屋,并登记在被告张岩名下。原告张丰与被告张岩就借名买房一事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约定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一个张丰,被告张岩不享有涉案房屋任何权利。现原告张丰请求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2、被告辩称
被告张岩辩称,原告所属为案件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3、第三人叙述
第三人魏来述称,第三人魏来与被告张岩二人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原告系被告之父。第三人魏来与被告张岩在婚前曾同居,涉案房屋系作为二人的婚房而购买,当时交房后由原告及第三人父母共同出资装修。后一直系第三人魏来与被告张岩共同在涉案房屋内生活。介于前述情况,第三人认为,原告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并且,第三人魏来与被告张岩夫妻二人婚后又在别处购买房屋,搬家后,涉案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也是一直由夫妻二人收取。二人婚内感情和谐,并无矛盾,直到第三人魏来被查出生病,需要大笔医疗费时,被告张岩向第三人魏来提出离婚。故第三人魏来怀疑原被告的本次诉讼的真实目的,原被告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借借名买房之名,实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犯第三人魏来的合法权益。现在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离婚诉讼正在审理当中,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张岩与案外人李睿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20万元的价款购买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张岩名下。据查,涉案房屋现在由第三人魏来及其父母居住。原告张丰向法院提交了其与被告张岩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书,该协议中明确表示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一事。被告张岩对此协议予以认可。第三人魏来在庭审中对于涉案房屋的房款系原告出资一事予以认可,但是不认可借名买房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查,第三人魏来已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张岩离婚。目前二人的离婚诉讼中正在审理当中,第三人魏来仅要求赔偿涉案房屋的装修款及分割房屋内家具家电。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张岩协助原告张丰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丰名下。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涉案房屋购买于第三人魏来与被告张岩结婚之前,并且是由原告提供购房款购买。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也是被告张岩在婚前获得,故涉案房屋不能认定为第三人魏来与被告张岩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而庭审中原被告对于二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书都予以认可,该协议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故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均应当依依照协议约定履行。故原告作为实际购房人有权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至于第三人魏来的主张并不对抗原告的所有权,故其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