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网络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网络遗嘱不是合法的遗嘱存在形式。《继承法》中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并要求附随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这五种形式以外的遗嘱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这五种形式的遗嘱均不能以完整原件的形态存储于网络上,存储于网络上只可能是复印件或复制品。复印件或复制品不能发生遗嘱的效力。因此即便用户将自己的遗嘱内容保存在网络遗嘱的保管箱内,并且用户身故后有关人员取得了网络遗嘱保管箱中的材料,这些材料也只有提供线索的作用,而没有遗嘱的法律效力。
二、网络遗嘱如何当作证据使用?
不管是想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的内容来证明“遗嘱”有效,还是想作为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对于这些情况,即使到公证处作证据保全,也只能证明相关财产的继承信息客观存在。
以手机短信或微信为例,公证处在办理此类证据保全时,只能客观地见证公证申请人打开自己的手机展示,或者播放相关的语音信息,而并不能去审查该信息来源的真实性。这是因为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利用各种卡号的复制技术或网络模拟技术,都很容易去制造虚假信息,以混淆视听。
所以,“网络遗嘱”的真实性是其能否作为证据在庭审中使用的关键。针对上述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在法庭上,这些证据能不能被法官采信,就必须根据具体案情,再提交相关的佐证加以证明了。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关鉴定结论,认定“网络遗嘱”是否真实有效。同样,当事人也可提供其他证据作为佐证,来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如果能够证明这份来自网络通讯工具上的遗嘱真实有效,那么该份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如果网络“遗嘱”符合证据认定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特性,便也可作为证据,在庭审当中使用。
综上所述,网络遗嘱不是遗嘱的法定形式,其只不过是储备用户遗嘱信息的介质,谈不上法律效力。尽管如此,但是这方面发生纠纷后,被继承人可以凭借相关佐证,证明网络遗嘱的证据效力。只要网络遗嘱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其就可以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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