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有当事人会问,如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又存在遗嘱或遗赠,那么遗产的继承应当以那个文件为准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优先于遗嘱的,除非该协议无效或被解除。律师认为,这个也体现了法律所倡导的权责相统一、公平合理的民事原则,既然第三人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而被继承人又同意将遗产遗赠给它的,那么没有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其继承权利就不能对抗遗赠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第55条:“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及第56条: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意见对于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集体组织的费用扣除权,及遗赠扶养协议解除时扶养人与被扶养人法律责任的划分问题,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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