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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与附加遗产相关的财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09


  遗产就是死去的人留下的物质财产和精神财富。但是我们所说的物质和精神都是大方向的概念,具体涉及到何种事物算是遗产却没有提及,我国法律是规定了遗产的范围的,遗产是具有法律特征的。今天说房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什么是与附加遗产相关的财产?

  一、什么是与附加遗产相关的财产

  遗产包括的财产:

  遗产包括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依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

  1、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收人主要是指劳动收入,也包括其他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所有的私房,储蓄是公民个人的存款,生活用品是公民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公民租住的房屋(包括单位的公房)、公民以个人名义私存的公款储蓄等,均不在其内。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林木,是指依法归公民个人所有的树木、竹林、果园等,既包括公民在其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也包括公民在其承包经营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归其个人所有的林木。但公民承包经营的归集体所有的果园等,不在其列。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除上述财产外,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可作为遗产,这主要包括:担保物权和依法可继承的用益物权;有价证券;以财物为履行标的的债权债务。

  二、与附加遗产相关的财产包括权利义务吗?

  下列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

  1、与被继承人人身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因为这些债权债务具有不可转让性。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等,都不属于遗产。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国有资源使用权,虽然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但因其取得须经特别的程序,是授予特定人的,因此,也不能列入遗产。

  4、承包经营权。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依该条规定,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继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但这一规定已有所松动,如依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实质上承认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遗产虽然是死去的先辈留给后辈的精神和物质财富,但并不是所有留下的东西都可以成为遗产被后辈所继承的。与附加遗产相关的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一些财产,这些都可以被继承人继承,但是一些权利是不能继承的,包括国有资源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这些权利不是遗产。

  如有更多问题,欢迎咨询说房网专业的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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