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遗嘱部分无效
(一)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部分无效
1、遗嘱中未留特留份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机,二是将增加社会负担。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特留份,在遗产处理时,应首先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
被继承人死亡后,抚养子女的义务随之消失,但对于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而言,其需要抚养教育费用,遗嘱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权利。因此,遗嘱如果不给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应从遗产中拨出一部分作为胎儿的继承份额。
(二)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整体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可在遗嘱生效前,即生前处分其作为遗产的财产。一旦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就等于遗嘱人变更了原来遗嘱中相应的内容,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而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伪造遗嘱后果如何
(一)伪造遗嘱并不当然丧失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只有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话,才会丧失继承权。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因此,伪造遗嘱并不当然丧失继承权,还要对伪造情况造成的影响进一步分析。
(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看完上文对遗嘱部分无效情况的讲解之后,相信大家此时心里有数了吧。为了让遗嘱能够有效的执行,在立遗嘱的时候就应该避免出现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否则的话就不能按照死者的意愿来分配遗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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