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时候立遗嘱要见证人
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遗嘱发生效力的关键。为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防止遗嘱被他人篡改、伪造,防止在执行遗嘱时发生纠纷,在订立遗嘱时需要遗嘱见证人。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遗嘱见证人在以下三种场合出现:
(一)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二)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何时能够撤销
立遗嘱人可以在生前的任何时候撤销或者变更所立的遗嘱,或者另立新的遗嘱,不过,应当尽可能是通知原来的见证人,代书人,宣布原来的遗嘱作废。
如果原来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应当通知原公证机关将原公证遗嘱注销。
如果立遗嘱人立了几份相同的遗嘱,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无论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口头、录音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的撤销是指立遗嘱人取消自己所立的遗嘱。取消原遗嘱,遗嘱的内容即无效。
遗嘱的撤销方法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明示撤销原遗嘱。
(二)以立新遗嘱的方式撤销原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在订立新的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撤销、变更原遗嘱,只要前后两个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即意味着前遗嘱被推定为变更或撤销。全部抵触,全部撤销,部分抵触,部分撤销。但是,如果遗嘱人原来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在变更或撤销原遗嘱时,仍需经原公证机关办理。
(三)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其抵触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嘱的部分或全部撤销。
我国规定的遗嘱方式比较多,但并不是每一个遗嘱中都需要见证人的。其中,法律规定仅仅是在代书、录音以及口头等三种遗嘱方式下,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而遗嘱见证人是为了证实遗嘱的真实性以及保证遗嘱的有效执行而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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