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瑞诉称:2017年1月8日,我与被告经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房山区良乡行宫园502号房屋出售给我,总价款188万元。合同约定被告确认涉案房屋满五唯一。合同签订后被告以无法满足满五唯一且中介存在过错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被告已根本违约,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给付违约金376000元、返还定金5万元、赔偿中介费41360元、保障服务费9400元及评估费600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晴辩称:签订合同前中介公司承诺可以办理满五唯一手续,双方才签订了合同,但第二天中介告知不能办理满五唯一,后双方对于承担税费问题产生争议,并非被告恶意违约不履行交易,也并非被告私自涨价。现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中介费等其他费用。
三、审理查明
2017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经经纪公司居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房山区良乡行宫园502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房价款为188万元。补充协议关于税费的承担部分写明被告确认交易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交易房屋是甲方家庭唯一住房,交易涉及税费全部由原告承担。如交易房屋状况不符合约定,导致房屋产生其他税费的,全部由原告承担。补充协议关于违约部分约定:如甲方拒绝出卖或擅自提高交易价格的视为根本违约,甲方需按房屋总价款的20%给付乙方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经纪公司及被告曾试图使涉案房屋满足满五唯一条件未果,因此产生的税费承担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
四、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何某瑞、被告李某晴于2017年1月8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李某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何某瑞定金五万元。
三、被告李某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何某瑞违约金二十万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被告经第三人居间签订的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补充协议中关于税费问题及违约问题已明确约定,被告提出增加价款的行为应视为根本违约,原告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具体数额,根据约定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有权酌定被告应给付违约金金额,对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所收定金应退还原告。原告关于中介费、保障服务费及评估费的主张因相关款项系交与案外人,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