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程某芬诉称:原告程某芬与被继承人侯勇二人系夫妻关系,婚内共有购买一套房屋,位于香榭小区901号房屋,因夫妻二人膝下无子女,故与被继承人侯勇的外甥女,即本案被告文某华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原告与被继承人侯勇百年之后涉案房屋由被告继承,被告为二老养老送终。侯勇去世后,原被告二人共同变更产权登记为原被告共有,各占一半。现因被告不再履行遗赠抚养协议,故请求法院分割涉案房屋,同意由被告享有所有权,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70万元。
2、被告辩称
被告文某华辩称: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遗赠抚养协议中,被告仅承诺照顾原告生活,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并未上升到赡养层面。且被告告一直到现在仍在照顾原告。如果法院判决分割涉案房屋,请求由被告享有产权。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据查,涉案房屋现在由被告文某华居住使用。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涉案房屋价值为150万元。原告程某芬向法院提交了原被告及被继承人侯勇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根据该协议,原被告明确约定由被告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原告及被继承人名下,二老享有终身使用居住权,被告有义务对二老尽到赡养义务,并在二老去世后,依法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被告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但是同意向原告支付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并享有涉案房屋的完整所有权。据查,原告现居住在养老院,每月费用共计4000元。原告的收入每月在4000-5000左右。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被告;
2)、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七十五万元。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房屋原系原告及侯勇二人的夫妻共有房产。原被告基于双方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共有登记,现涉案房屋登记在原被告二人名下。原被告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现在并未继续履行,原告居住在养老院,就原告每月的开销相比收入来看,经济非常借据,故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按分共有权人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主张于法有据,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原被告都同意由被告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向原告支付相应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