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公证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
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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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必须是真实的,反映遗嘱人的意思。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最后,应当注意的是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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