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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乱象丛生 应如何避风险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22


  房产中介虚假广告、虚构房源、虚标价格、泄露信息、一房多卖、无证营业等多种弊端,房屋被抵押、查封导致过房不能,共有房屋单方擅自处分,面对以上各种在购买二手房中出现的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从司法实践中总结下列几种情形,提示广大消费者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房二卖 盗鸡不成蚀把米

  一房二卖一般存在于卖方故意行为,产权人或中介公司为追求更高的卖房款或更高的利润,不惜以违约的方式来达到目的,这种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行为,往往存在合同诈骗的嫌疑。柳州市有多个房屋中介公司涉嫌合同诈骗被立案。

  2016年12月27日,李小姐与柳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书》,约定以总房价19万元购买坐落于柳州市鱼峰区某小区17栋7-3房,约定2017年6月3日前办理房屋过房手续,逾期未办理过房手续,每日支付违约金100元。李小姐当天支付诚意金1万元,购房款6万元。2017年1月6日,柳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又将该房屋卖给廖先生,约定总房价26万元,约定2017年5月5日前办理房屋过房手续。廖先生当天支付诚意金1万元,购房款7万元。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房手续到期后,李小姐和廖先生均无法办理过房手续,到柳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了解发现该公司一房二卖,2017年6月22日,李小姐和廖先生分别将该公司诉至鱼峰区法院,经法院调解,解除了李小姐、廖先生与柳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意向书》,返还李小姐购房款7万元,支付违约金1千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600元并承担诉讼费845元;返还廖先生购房款8万元,支付违约金2千元,支付律师代理费4150元并承担诉讼费1010元。

  法官提醒,此案例存在陷阱有:一是柳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是房屋中介公司并非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屋的产权人是封先生,没有与真正的产权人或者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是该房屋有60多平米,按柳州市该地段的二手房市场价格应为6000元每平方,房价低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的诱惑力;三是该公司规避定金条款,以诚意金替代定金罚则。

  房屋有抵押 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2009年7月20日,原告梁先生与被告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柳州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某小区17栋3-1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79.16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429984元;买受人应于签订合同时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20000元,并在2009年7月25日前将购房款全额支付给出卖人; 7月23日,原告将全部购房款429984元交付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的原因是被告将该房屋抵押给案件人黄先生,抵押金额为280000元。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原告梁先生与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签订的《柳州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原告梁先生购房款人民币429984元。

  法官提醒,购房前要求卖方提供房产信息,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是抵押给银行贷款、抵押给个人、或是因为债务问题被某法院查封等。本案买家陷入困境,自己也是太疏忽大意了,过分相信卖家,急于购房造成的。

  共有房屋 一方擅自处分被判返还

  确定了登记的产权人后,还要确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换句话说,有可能房屋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但是只登记了其中一个人的名字,那么建议让夫妻的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出份说明,知晓并同意该房屋出售,让其签字的做法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所有的房屋登记产权人都要到场签字,认为只要网签和过户时才需要所有产权人出面,但那个时候作为买方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款项,一旦有相关产权人提出异议,纠纷就来了。

  2011年12月6日,原告朱某通过柳州市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某签订一份《柳州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柳州市鱼峰区某小区2栋2单元1-2号房屋一套出售给原告,建筑面积67.21平方米。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00000元,原告在签订合同同时支付定金10000元,在2011年12月25日前将购房款250000元存入房产管理局指定的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内,剩余尾款40000元在领取新证当日支付给被告。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10000元, 2011年11月14日,原告将现金200000元存入柳州市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被告收到定金和购房款后出具收条交原告收执。此后原、被告双方共同到房产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知房屋无法过户。经原告多方打听了解,上述房产存在继承纠纷,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因另一案被法院查封。原告即向被告要求退还购房定金及购房款,被告通过中介公司向原告退回购房定金10000元,剩余购房款200000元未予退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2月6日签订《柳州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10000元购房定金及200000元购房款,被告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但在合同签订后,本案诉争房屋因涉及其他民事纠纷而被法院依法查封,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200000元,理由充分,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共有房屋一方擅自处分,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该房屋并且支付对等的价钱,应该保护善意的第三人,该购房合同是有效的。如果第三人明知是共有房屋而购买,支付的价钱明显低于市场价,擅自处分损害共有人利益的,合同当然无效。

  虚构房源 以拆迁安置房为诱饵进行交易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征用农民房屋和土地进行政策性安置的房屋,该房屋只有被征用集体所有制成员才能享受,是否上市交易按有关房地产政策要求。

  2017年6月10日,王女士与柳州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约定王女士购买柳州市城中区某拆迁安置房,建筑117㎡,总房价56万元,交房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最迟12月5日。首期预售房款为70%,定金5万元。王女士交付393120元和定金50000元。约定的交房时间到期后,柳州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房可交,后查明该房屋真正房主韦某并没有委托该公司出卖房屋。

  法官提醒,该购房合同存在陷阱有:一是房价低,每平方米4800元,低于市场价格一倍;二是逾期交房承诺两倍赔偿已付房款,不能办理所有权证承诺两倍赔偿总房款。三是真正的房主未出现,是否委托出卖该房屋不清楚;四是拆迁安置房是否能上市交易。

  除上述二手房购房风险外,以低房价避税,已经是二手房交易中的公开秘密。对于卖房者来说,网签备案的契约是房产和税务部门认可的,效力比双方私下约定的高。如果作低房价,交易中出现纠纷,卖房者只能按作低后的总价进行交易。同时,签订阴阳合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则属于偷税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也极易引起合同纠纷,导致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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