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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买房怎么要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29


  原告A诉称,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上海市某某路X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支付了上述房屋的全部购房款、维修基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开通了水电煤通讯等。现原告欲将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但被告却不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经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原告为上海市某某路XX室房屋所有权人;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无异议,系争房屋确由原告全额出资购买。但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系争房屋,在原告未对被告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1、原告以被告名义在上海购房,购房合同以被告名义签订,房产证办理至被告名下,购房款、维修基金、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原告承担;2、上海市某某路XX室房产的真正所有权人为原告,在任何情况下,被告不得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3、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擅自处分该房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抵押、出租等;4、若原告欲将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时,被告应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原告独自承担。系争房屋自案外人交付起即由原告实际使用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原告。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据此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符合协议约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若原告要求产权过户时,被告应无条件配合,且在任何情况下,被告不得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理应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双方于协议约定,交易过户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且原告亦表示自愿承担该费用,本院对此予以准许。综上,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某某路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A所有;

  二、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A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变更产权登记所需相关费用由原告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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