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房产合同需进行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房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有关规定,以下几类事项必须办理公证:
(1) 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应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 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4) 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二、哪些房屋不能自由买卖?
一般的房屋均可以自由买卖,但下列房屋是不能买卖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能买卖: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如,军产房屋、宗教房屋、代管房屋等。
(八)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因此,在转让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未履行这一手续的,该房地产不得转让。
(九)出卖租赁房屋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