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热点新闻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热点新闻 >

买房怎么签订购房合同,如何防范一房二卖?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12


  一、买房怎么签订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是盈利的桥梁,同时也是纠纷产生的渊源。总结众多购房业主的经验教训,购房过程中最大的风险,就出现在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环节上。信息不对称就难保合同条款的公正;产权不落实就让业主入住成了泡影;开发商故意违约就把购房者卷入了无休止的诉讼之中。

 

  签约过程是缔约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进行取舍的过程,一旦签字确认,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因此,请君擦亮双眼,慎重签约,特别是对付款日期、交房日期、办证日期、房屋质量保证条款等内容要格外谨慎。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纠纷绝大部分来自对上述四项内容的违反。

 

  对于付款日期,购房者要掂量、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来确定;对于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严格,最好是约定逾期每日支付购房总房款的百分之几或千分之几。实践中,很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只对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约定了一个总数:比如购房款的千分之五或百分之一。这样,卖方违约成本很低,有的违约状态持续八年甚至十年以上。

 

  二、如何防范一房二卖

 

  尽管开发商与购房者订立了购房合同,或是收受了购房者的购房定金,可是,还是有些开发商置法律于不顾,违法作出损害购房者利益的事情,把购房者预定的房产,满着购房者再卖给第二家,搞一个“一女二嫁”的陷进。购房者须睁大眼睛,以高度的法律意识规避。对购房中出现的“一房二卖”现象,主要防范对策有以下几点:

 

  (一)仔细审查开发商提供的文件

 

  既然开发商获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购房者获得产权的前提,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书》之前应当仔细审查开发商必须提供的各种文件。

 

  对于期房来说,主要是审查“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于现房来说,除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外,主要是审查《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和《房屋质量保证书》等证明房屋质量合格的文件。

 

  购房者在查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大房产证)时,请一定要看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以及房屋和土地上是否设有抵押。

 

  (二)交付定金之后尽快签订购房合同

 

  交付定金之后,《认购书》在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形成了初步的约束,但是这种约束并不像购房合同那样有效,只是起到敦促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作用,不能保障购房者一定能够买到自己“相中”的房产。因此签订《认购书》之后应该约定尽快签订《购房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及时备案

 

  为了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国家采取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要求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及时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这样即使开发商一房二卖,也可以保障已经进行登记备案的合同可以受到保护,该合同的购房者可以获得产权证。

 

  这个制度虽然不能杜绝开发商一房二卖,但是可以保障进行登记备案的购房者。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合同却没有备案就变得比较危险,因为一旦另一份合同备了案,签订这一份合同的购房者就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因此,为了保证自己能够获得房产证,请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一定敦促开发商尽快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现在,各地逐渐完善了网上备案系统,办理备案手续的结果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十分便捷。

 

  (四)尽快办理产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可以保证不会有第二个购房者获得房产证,但这样并不表明购房者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开发商可能会利用手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大房产证)设定抵押,为自己换取资金;也可能不及时提供相关的文件。遇到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往往也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购房者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五)发现产权问题尽快“退出”

 

  既然在取得产权证之前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问题,购房者同时也就获得了很多“退出”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这些退出的机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下列情况出现时,购房者有权请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或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退房、返还房款及赔偿损失。

 

  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5、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6、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7、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8、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