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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购房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10


  一、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的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比如,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可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6、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7、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要件,但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的;

 

  8、开发商在划拨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撤销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当事人请求撤销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请求撤销的;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受人请求撤销的;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被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要求撤销的;

 

  6、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要求撤销的。

 

  (三)效力待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权利人、被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及时追认的为无效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2、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二、购房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或解除地产买卖合同: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

 

  (三)因一方违约,使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

 

  (四)出现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双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一方当事人根据上述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凡按上述规定协商一致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应共同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解除备案。通过法院生效调解、判决解除合同的,可依据法院的生效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单方申请解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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