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除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随意变更购房合同,保证稳定的交易秩序。如果变更一般要经双方同意,单方变更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电子合同备案后,买卖双方均无法自行变更已经备案的合同。如确属需要增减共有人等正当理由的,由买卖双方持变更备案合同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资格证明、原打印合同等,向房屋所在区的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承办机构办理变更备案合同手续,然后凭购房者设置的合同密码,由承办机构直接通过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操作系统对备案合同进行变更。变更后的电子合同,必须重新打印并签名盖章,重新打印后的合同共有人名称与防伪代码有变、合同编号与日期不变;合同变更后,原打印合同同时予以作废并由承办机构收存。
二、无法转让房产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房产所有人不得转让其房产: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得到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它情形。